原題:對仍在服刑的“流氓犯”可考慮特赦
27年前,18歲的牛玉強因為和朋友搶帽子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了死緩。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醫(yī),在京治療期間娶妻生子。6年前,監(jiān)獄警察來到他家將其帶走,重新投入監(jiān)獄服刑。由于保外就醫(yī)到期后超時未歸,他的刑期被順延,他因流氓罪將在監(jiān)獄服刑至2020年。他將成為中國最后的“流氓”。(大河網 12月2日)
1997年,在修正《刑法》后,“流氓罪”正式取消,這一罪名隨即成為歷史,然而,在“流氓罪”被取消13年后的今天,仍然有一位犯“流氓罪”的“罪犯”在監(jiān)獄中掙扎,這不啻于是一種黑色幽默,是對法律的諷刺,更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踏。
牛玉強被重新投入監(jiān)獄的原因,是因為監(jiān)獄方面認為牛在保外就醫(yī)到期后超時未歸。而監(jiān)獄方面并沒有準確將他保外就醫(yī)已經到期的事情通知到他,甚至所謂通知之事,連當地派出所都不知情。對于一個并無多少法律知識,每月堅持向當地派出所管片民警匯報自己的思想及活動的人,牛玉強根本無從知道自己保外就醫(yī)是否到期,以及到期后該怎么辦。國家機關不能將自己的失誤強加到一個認真接受改造的罪犯身上。
更重要的是,我們還須追問至今仍讓27年前的“流氓罪犯”服刑的合理性。眾所周知,在1997年的《刑法》中取消“流氓罪”,就表明立法者已經認為原有“流氓罪”中的行為,除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外,都不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需要用刑罰來懲治。對于在1997年犯有“流氓罪”行為的人,如果在1997年后審判,只要沒有犯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行為,按照刑法中“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就不再認為其是犯罪。也就是說,如果牛玉強不是在1983年審判,而是在1997年后審判的話,那他根本就是無罪的。
如果說牛玉強在1997年前被判決服刑還情有可原,但在1997年后,我們仍然將一位“流氓罪”的“罪犯”關押在監(jiān)獄中,這種關押的正當性何在?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監(jiān)禁的目的是為教育人和預防罪犯重新犯罪,可是“流氓罪”本身已經不再當作犯罪來對待,監(jiān)禁這位“流氓罪犯”能起到什么教育作用,又何從體現對犯罪的預防,反而徒然浪費監(jiān)獄資源和額外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像牛玉強這樣的由于監(jiān)獄失誤造成的個案,監(jiān)獄完全不應當對他延期服刑。即便是要對他延期服刑,在法律上也不是沒有變通之處,例如,我國憲法就規(guī)定了“特赦”制度,像對于這種罪名已經取消卻仍然為早已不存在的罪名繼續(xù)服刑的罪犯,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進行特赦。推而廣之,所有的犯“流氓罪”、“投機倒把罪”等現行刑法不存在的罪名仍在服刑的罪犯,都可以考慮進行“特赦”,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和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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