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在四川溫江吃飯時,停在飯店門口的愛車被盜。此后成都光華派出所告知趙先生車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車?!八麄兺瑫r告訴我,要支付一萬元的獎勵費?!壁w先生稱?!斑@筆獎勵費是按照相關規(guī)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險公司支付。”12月12日,光華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訴記者,該項規(guī)定在全省范圍內執(zhí)行,根據(jù)被盜車是否跨市、跨省追回,獎勵金額不等。(12月13日《華西都市報》)
警方幫助趙先生追回愛車,為其挽回了經(jīng)濟損失,從感情上講,警方按車輛價值獲取一定的酬金,似乎無可厚非。但是,從法理的角度看,失主領取被盜車先向警方支付獎金實際上存在多重悖論。
眾所周知,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是人民警察的份內職責。既然公安機關日常支出由公共財政負擔,公安機關偵察并破獲案件,追回被盜車輛是其法定義務,不管是向保險公司還是向車主個人收取破案獎金都值得商榷。而且警察做好本職工作索要獎金,也傳遞出亂設獎項的錯誤信號。容易讓人產(chǎn)生警察做本職工作也要給予額外獎勵的錯覺。在我看來,即使對破案有功的警察進行獎勵表彰,也應該在警察系統(tǒng)內部進行,不應要求失主預先“墊付”獎金。
換個角度說,如果警察追回被盜車輛按比例給予獎勵的理由成立的話,那么由納稅人供養(yǎng)的警察如果沒有破獲案件,當事人因財產(chǎn)被盜被搶蒙受損失,警方是否要接受處罰,賠償失主損失呢?
筆者注意到,成都警方是在“公事公辦”,要求失主頒獎有公安部的內部文件依據(jù)。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下發(fā)的《關于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對追回被盜搶保險機構車輛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公安部門追回被盜搶保險車輛返還保險公司或車主后,保險公司應給予獎勵。具體比例應按追回被盜搶車輛的實際價值(即變賣收入價)計算。”成都警方幫失主追回被盜車輛,索要獎勵費,并沒有錯。
但是該通知出臺于1994年,十幾年過去了,該通知精神未必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而且《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各種有悖行政許可法律精神的內部規(guī)定都應該進行清理。退一步講,即使該通知合法有效。通知也是公安部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與投保人無關。對失主根本沒有法律約束力。警方收取破案獎金只能由保險公司支付,根本無權要求車主“一手交錢,一手交車”。
雖然失主事后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報銷所“墊付”的獎金,但是保險公司與公安部早有內部協(xié)議,如果保險公司依照協(xié)議條款評估失竊車的實際價值,這個差價由誰承擔?失主沒有理由在警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充當“冤大頭”。從報道介紹來看,趙先生并沒有購買盜搶險,保險公司也不會認賬,這筆“獎金”全靠趙先生掏腰包。
一言以蔽之,警方追回被盜車輛向失主索要獎金,既于法無據(jù),也于理不通。筆者在為趙先生叫屈的同時,更期待該事件引起警方的重視與反思。警方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除了考慮部門利益與個人利益外,更應該反思自身職責,檢視內部規(guī)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多從民眾角度思考問題,更好地執(zhí)法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