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流浪在異鄉(xiāng),他們身份不明,他們是“無名氏”。沒有人認識他們,如果他們遇害死亡,這些“無名氏”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主張(見1月26日《海峽導報》)?
這個貌似在替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的“無名氏”維權的討論,大有“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味道。記得前幾年看過一個報道,某地發(fā)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因為死者為“無名氏”,所以只能由當地的民政部門代理訴訟。從這個案件被法院受理,并且被媒體關注報道的現象來看,民政部門代理“無名氏”訴訟,應該沒太大的法律上的障礙。
然而在這次同安區(qū)法院召開的“侵權責任法框架下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研討會上,某些執(zhí)法部門關注的并不是為“無名氏”維權的問題,而更關心“無名氏”死亡賠償金的使用問題。從與會者直白的表態(tài)我們可以看出端藐,“將交通事故中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設立為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交通事故中的貧困受害人。”
從法律上說,民政部門替“無名氏”維權無障礙,這也是應盡之職??墒敲裾块T卻從維權偏向了維“利”,并不關心“將交通事故中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設立為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種行為是否損害了的“無名氏”的個人利益。從另一個角度說,民政部門是否有權做出這種有違被代理人切身利益的決定?民政部門的這種選擇,是在代表“無名氏”的個人利益,還是在代表某些職能部門的利益?
至于因為一些肇事車輛逃逸尚未破案等等原因,造成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這些都是政府職能部門應負的管理責任?,F在看來,相關部門不僅在尋找“無名氏”的家屬上消極懶惰,在解決困難家庭的問題上也缺乏責任感,但卻積極的想著用權力去打“無名氏”死亡賠償金的主意,卻不知此舉無異于在拆東墻補西墻。
不管是“無名氏”也好,還是“有名氏”也罷,他們都具有同等的法律上的權利?!坝忻稀钡乃劳鲑r償金別人沒有權力動,“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別人也沒有權力動。一向被人忽略的“無名氏”,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職能部門的嚴重關注,不是因為有哪個部門要認真維護他們的權益了,不是因為有哪個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讓他們變成“有名氏”了,而是有一批暫時閑置的死亡賠償金。
一個弱勢群體被某些職能部門突然過度關注起來,不是某些職能部門出于政績的需要,就是那些弱勢群體被某些職能部門認為還有可觀的利用價值。一個有關“無名氏”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主張的討論,竟然離題萬里之遠??梢娫谀承┞毮懿块T的眼里,“無名氏”死亡賠償金的價值,要遠遠高于“無名氏”的價值。可見某些職能部門在“主張”“無名氏”死者的權利的同時,更希望在“主張”的過程中達到權利轉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