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北京市放寬關于“業(yè)務主管”的要求,為北京及其他地方的社會組織獲得合法身份、正常開展業(yè)務,帶來了希望。
不過必須承認,放寬社會組織成立條件,要建立在強化民政部門工作的基礎之上。原先“業(yè)務主管單位”的規(guī)定存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合理性:對于一個在相當長時間內,只知有政社一體的“單位”,而不知“社會組織”為何物、有何用的國度來說,突然冒出一大批社會組織,肯定讓承擔公共管理職責的政府手足無措。所謂“業(yè)務主管”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為此設計的,盡管它并不能真正為社會組織找到有力、有利和有效的管理者和管理方法,更無助于社會組織健康發(fā)展。
現(xiàn)在,雙重主管中的那個難以落實的“業(yè)務主管”逐漸退出,社會組織的真正主管——民政部門——的責任必須完全落實;相應地,從審計到賬目公開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必須執(zhí)行到位。
更重要的是,行政性條件放寬之后,需建立以法律為框架的社會組織規(guī)范運作體系,這是對社會組織乃至整個社會領域健康發(fā)展具有長遠意義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社會組織內靠價值觀驅動,建立自律機制;外靠法令政策,接受他律規(guī)范。在服務社會、服務特定人群、服務公益的過程中,社會組織一方面要堅持志愿奉獻,拒絕市場的誘惑;另一方面要追求公共目標,防止政治化傾向,以完整的“民間、非營利”的性質,建立與政府的相互信任,積累社會公信力,引導各類資源進入社會領域,并通過“社會企業(yè)”等形式,以接近乃至超出市場的效率,履行“第三次分配”的角色功能,增進全社會的公正和福祉。
這些過程目標和結果目標的達成,需要健全的法律體系。可以預見,隨著對社會領域認知的成熟和深入,有關慈善、志愿、公益等內涵的法律界定將愈趨精確,社會組織成立、運作和發(fā)展都將更規(guī)范。彼時,今天看來有必要存在的政府包攬和行政干預,也將有選擇地退出,社會組織將以“大貢獻小風險”,助推“小政府大社會”格局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