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多日本名人遇難,日本降“毒雨”,日本核輻射外泄搶救失敗、搶險人員全部死亡,韓國救援隊5人找2狗……諸多無所謂或“有所謂”的說法接二連三傳來,其中造成較大轟動和實際影響的信息,主要是和核輻射相關(guān)的海域污染信息、“碘鹽防輻射”傳說。
林林總總的謠言,大致可分兩類,即“涉私謠言”(包括涉及單位和小群體的謠言)和“涉公謠言”,即涉及公眾利益、公眾情感的謠言。對涉私謠言,現(xiàn)有應對辦法與規(guī)則比較明確,謠言止于他人權(quán)利,在法律和輿論支持下,謠言傳播者將面對現(xiàn)實風險。而處置“涉公謠言”這種情況則比較棘手。
對謠言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刑法》的規(guī)定是: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把對“涉公謠言”的制裁行為,局限在公共安全的范圍,將“涉公謠言”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謠言單獨區(qū)分開來,這是正確的。但是,雖有這樣的法律法規(guī),而在實踐中認定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謠言,仍存在許多難點,有時候,不公或不客觀的認定被當成打擊工具。
謠言,其實是“不實信息”,應將其看做“被驗證后的、導致了具體傷害后果的不實信息”。區(qū)分謠言與否的難點,在技術(shù)方面有不少,但主要的難處或需要慎之又慎的理由,還在于“宏觀因素”。
開放和多元的信息渠道具備強大的糾錯能力,所以,盡管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人人具有“造謠權(quán)”,但謠言的烈性危害案例卻大大少于極度封閉的時代。比如上世紀70年代的“地震謠”,曾導致十分嚴重的事件,而在有了“私媒體”的今天,舊事恍如天方夜譚。
在信息正道、大道被封鎖或不透明的情況下,信息小道必熙熙攘攘;在信息被堵截時,實話和猜測、假想、謠言勢必一起飛短流長;在現(xiàn)實危險確實存在、預后難料的情況下,多為善意的判斷、推測、假想,自然層出不窮,而事后將這些都視為謠言對待,不僅不公平,還有侵犯思想和言論自由之嫌。
公器若缺失公信力,人們只好依賴“私信息”和“私信力”。集體恐慌是導致謠言滿天飛的強大背景,謠言或傳言的制造者,往往是集體恐慌的受害人,甚至不排除是個被嚇傻了的受害人。
專家出面辟謠,反被公眾視為險情出現(xiàn)的前兆,這是近年來出現(xiàn)的奇怪現(xiàn)象之一。這里公眾也是有理由的。比如,專家斷言誰都不能預測地震,那么就沒人可以否定有震信息。尷尬的情況也有發(fā)生,如剛辟謠沒幾天,就發(fā)生了地震,這樣,追究地震謠言也不免尷尬。
負責的公權(quán),面對集體恐慌和傳言流行,首先要檢視自身的公信力與透明度。對不實信息,有效的應對是及時發(fā)布真實信息,創(chuàng)造便于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條件。而動輒考慮“法律制裁”和“行政措施”,有時可能不智,且容易節(jié)外生枝。(作者為知名網(wǎng)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