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生維艱、貧富差距日益拉大、“天價墓”頻現而關涉大眾的墓地相繼被催逼“續(xù)費到期”的社會語境下,今年的清明節(jié),似乎格外喧鬧和讓人壓抑。原因很簡單,如果說物價、房價高企,普通民眾還可以苦巴苦掙,那人死尚不能駕鶴翔游,反要累及后人,則形如壓垮心理堤防的最后一株稻草,這個社會無疑會讓人失望乃至絕望。
拘泥于瑣細枝節(jié)來探究這一糾結,猶如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或可有所紓解,但不能從根本上厘清來源屬性、權責義務,更遑論解決之道。比如,既然實行的是“市場經濟”,那么墓地價格再高,似乎也僅能歸因于“供過于求”,他人無由干涉,也不能簡單地斥之為炫富傲貧;而若堅持墓園的維護費用不需喪主自掏腰包,那墓園里荒草萋萋或者被擠占、叨擾等情形又如何規(guī)避?起碼得安置幾個守墓人吧?誰又來為這一支出埋單?
1985年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中曾提及,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且喪主應按規(guī)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基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應該說,這一法規(guī)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有其合理性,既為國民歸置親屬的靈柩遺骸提供了一個合法場所,又給經營者開放綠燈,且給二者搭建了有序合作平臺和配套的政策規(guī)范。當時的這類收費雖名目有4項之多,但數額不大,經營者也較“安分”,尚不敢明目張膽借尸謀財,因此彼此可以相安無事許多年。
遺憾的是,1997年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卻對上述重要細節(jié)進行了模糊化處理,將墓穴占地面積、使用年限交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規(guī)定,對期滿后是否應予續(xù)期、如何續(xù)期、是否收費及按什么標準收費則沒有作出任何規(guī)定。2007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又曾全文公布過一回《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可惜時過4年,仍不見下文,不知是否在“修”且“訂”之。無疑,這客觀上縱容了部分民政部門及下屬的殯儀館、火葬場等單位肆意妄為,并導致了如今喪葬收費上的亂像叢生,和莫衷一是。
在此情形下,廣東從化辟出大片山林建成“公益經適墓地”,每年管理費只象征性收20元,應該是個值得大力推廣的“先進經驗”,該市骨灰集中安放率已連續(xù)6年實現100%,引來各地紛紛參觀、取經。應該說,這一探索,屬于“夾縫中求生存”,具有良好的指向性意義。但接下來的推廣,恐怕又會面臨接踵而至的無形阻力,比如,聯(lián)系到近年來“經適房”每每被公權部門給擠占名額,“蹭奪”福利,這“經適墓”是不是也會步其后塵、衍生腐???從化每年管理費只收少許,效仿者是否也會這么“仁慈”?還有,沒有大片山林的地方怎么辦,價格是不是自然要飆升?以及既是“公益”,何來“經適”,既然付費,又何必奢談“公益”的悖謬,等等。
亂相頻仍的背后,其實潛藏著從危機鏈條的上游,給予一攬子解決問題的積極性因子,端看有關部門能否以此為契機吸納民意,創(chuàng)新思維,大干快上。依筆者之見,那就是應首先明確,給逝去的國民靈柩提供安放之地是國家責任,是人性化舉措和構建和諧社會之必需;然后在全國范圍內力倡文明火葬,響應者可將逝者葬于由國家出資、各地具體承建的公墓內,不收一分錢。這樣既興利除弊,一掃封建迷信和大操大辦歪風,又節(jié)約了耕地,維護、凝聚了民心,為喪主及后代子女解除了后顧之憂。即便從純算經濟賬的角度來看,也是絕對合算的,還確保了“低碳”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因而具有很強的現實可操作性。
每個人與生俱來,都有著自己的父母之邦。感恩生命,感謝奉獻,則是文明國家的高尚行為。人生短短幾十載,來也匆匆,去也倏忽,活著的時候歷盡艱幸,滋養(yǎng)國家、民族、社會和親人,撒手西去之際,也理當享有一定的尊嚴和哀榮。由政府埋單,為其尸骸義務提供一塊不求很大、但求夠用的安放之地,合情合理,惟缺制度設置;從我國GDP已躍居世界第二的經濟實力來講,目前也已初具物質條件。為何不能刪繁就簡,嘗試為之呢?
但愿剛剛過去的這個喧嚷的清明節(jié),能給相關政策制定者以這樣的積極思考。果如是,則堪稱一大善政,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造福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