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次井下避難設施載人現(xiàn)場驗證試驗于4月10日在煤礦大省山西某礦順利完成,在模擬災變條件下,80名接受試驗的人員安全度過48小時。(新華網(wǎng)4月11日)
避難室是當井下災害發(fā)生、人員無法撤出時的避難場所和“緊急安全港”。經(jīng)驗證明,在透水、瓦斯爆炸、坍塌等重大險情發(fā)生時,這些緊急避難設施為地面救援人員爭取了寶貴的救援時間。2010年智利圣何塞銅礦33名礦工受困地下長達2個多月而安然無恙,最大原因就是井下避難室。
放眼世界,凡礦業(yè)大國,均有井下安全避難或救生艙等設施。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礦業(yè)大國,于上世紀70年代前就基本完成了安裝井下安全避難硐室,美國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礦難就明顯下降,井下避難設備成了安全體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由此可見,井下避難設施,是有效降低井下危險的有力辦法。
然而,井下避難和救生艙等設施,只是突出了安全體系中的技術主義思路,它離一個全面的安全體系還十分遙遠。安裝了井下避難和救生艙,安全問題并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井下避難室的有效有個前提——礦工能夠進入到避難室。假如礦難發(fā)生時,礦工當場喪命或失去去避難室的能力,再多的避難室也無濟于事。2010年美國曾有一個礦井發(fā)生爆炸,死亡29人,專家稱,這些礦工“當即受創(chuàng),來不及前往避難所”。這表明井下避難室逃不過“尺短寸長”的規(guī)律。
一直以來,各地為了礦業(yè)安全生產(chǎn)想盡了辦法,甚至推出了“人質式”的領導下井制,但礦難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領導下井制中下井的“領導”,有些就是被掛上領導之名的普通礦工。那么類似的造假行為也難保不會出現(xiàn)在今后的井下安全避難系統(tǒng)上。
為了實質邁向“零傷亡”,有必要在礦工“安全利益”上不斷抬高安全違規(guī)成本,給予礦工相應的侵權責任法保護,把技術主義下的安全體系,與生命尊嚴意義下的安全體系,有機結合起來,不可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