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友在福建第一社區(qū)上發(fā)名為“火警也有夾心層!不大不小的果林火災誰來救?”的帖子稱,4月23日中午,他在福州市倉山區(qū)城門鎮(zhèn)的清涼山,碰巧發(fā)現山上四五處雜草著火了!他立即撥通119告知火情。半個小時后,沒等到消防隊員,卻等來了幾位城門鎮(zhèn)清富村的村干部。(見5月10日東南網)
果林發(fā)生了火災,報警沒人出警。森林公安局說:只負責查火災原因,追究失火責任。林業(yè)局防火辦說:遇到森林著火,市民可以撥打12119森林火警電話進行報警。12119火警電話說:盡快與當地政府聯系,由當地政府組織民間各方力量進行滅火。最后的落腳點是由地方政府組織村民自救。而由于村民滅火技能差,加之缺乏相應的滅火器材,靠村民救火,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因而,在村民眼里,救火還得靠專業(yè)滅火隊。而按照森林公安局、林業(yè)局防火辦和12119火警電話各自的說法,那么森林專業(yè)滅火隊到底在哪里呢?雖然這像“有關部門在哪里”那樣令人糾結,但厘清這個問題,或許是百姓的期盼。
該鎮(zhèn)負責森林防火的林業(yè)站負責人林先生拋出了問題的癥結:“過火面積大于8畝才屬火災,小于8畝稱火警?!毖酝庵猓腔馂?,自然有森林專業(yè)滅火隊來滅火;若是火警,那只有村民自救了。如此劃定森林滅職責的“八畝界”,以致該履職的不能履職,最后“很受傷”的除了果林就是老百姓。殊不知,一方面從防火職責上講,林業(yè)局防火辦的工作職責是,掌握火情動態(tài),制定撲火方案,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森林滅火。也就是說,撲火果林火災林業(yè)局防火辦也有責,怎么能以“八畝界”相推脫呢?另一方面“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任何大火都是從小火開始的,在火發(fā)生的初期,就及時將其撲滅,不讓其擴大蔓延,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拖延時間,讓小火“星星燎原”,必然會演變成大火災。如果非要等到出現了大火災才去滅火,這其中造成的損失由誰來“埋單”?這其中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又由誰來“彌補”?
其實,《森林防火條例》第31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第35條規(guī)定:“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yè)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群眾撲救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可見,任何接到火災報警而不及時趕到火災場地進行撲救的行為,都可能涉嫌違法。像這次以“八畝界”為由拒絕到現場撲火的,亦如此。畢竟,火災有大小,但火情無大小。任何火情都是命令,有令不行,就是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