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國媒體的熱點,是少婦凱西·安東尼被疑三年前虐殺兩歲親生女兒的案件。法院大陪審團最后宣布的“無罪”結論,引發(fā)了全美的爭議狂潮。恰好有幾位中國大陸的親友到訪,好奇地問我:什么是“大陪審團”,他們由什么人組成?我告訴他們,美國法院的大陪審團,一般都是隨意挑選、由非法律專業(yè)的普通美國公民組成。他們就更吃驚了,為什么這些普通公民在法庭的話語權反而大于法官和律師?這些陪審團依憑什么來做出自己的結論呢?為什么“大陪審團”會擁有這種“一錘定音”的公權力呢?
這就引出了一個中文媒體近期常常熱議的話題——“良知底線”。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指選擇有選舉權的公民組成陪審團,共同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guī)定:“無論何人,除根據(jù)大陪審團的報告和公訴書,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受審。 ”《美國聯(lián)邦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6條規(guī)定:“大陪審團由16至23人組成。 ”美國的法官沒有定罪權,只有量刑權。一般刑事案件開始前,法院先以隨機方式抽取陪審團成員,這些人來自社會各界,即便對法律完全不懂,也會入選。美國憲法第3條規(guī)定:“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劾案之外,均應由陪審團作出。 ”第6條修正案規(guī)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應有權要求由罪案發(fā)生地之州及區(qū)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 ”從以上簡略的法律條文引述,可看出陪審團制度的兩個特點:一是成員組成的隨機性和隨意性,二是這個隨機性特征恰恰是為了保證審判的公開性和公正性。由此可見,真正掌握著被告生殺予奪大權的陪審團,其成員參與審判、做出判斷所需要的,不是法律的最高專業(yè)知識,而是人性的最低基準——一個公民的良知底線。
什么叫做“良知底線”?簡單說來,就是由人性常識構成的,對是非、善惡最基本的價值判斷。那么,什么又是“人性常識”呢?或者,有沒有“人性常識”這么一個“東西”呢?再或者說,設若沒有或者丟掉了“人性常識”與“良知底線”,一個社會,將出現(xiàn)什么樣的情況呢?答案或許就隱藏在我們的身邊。近年來,以“地溝油”等食品安全問題為代表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引發(fā)了中國社會對“道德血液”的全民大討論。人們已經(jīng)認識到,為金錢、物質的利益驅動不擇手段地傷害他人、損毀公眾利益的社會現(xiàn)象,已經(jīng)成為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的因素,同時也傷害了國家形象。這一切,都涉及到重建并捍衛(wèi)我們每一個公民“良知底線”的問題。
說起來,無論從道德情感或者法律規(guī)則的角度,所謂“底線”,其實就是最低標準,就是構成人之所以為人、職業(yè)之所以成為職業(yè)的那些最基本的特質。如果社會 “良知底線”一旦崩潰,必然會導致各種職業(yè)底線及行業(yè)道德的崩潰。
回到本文開篇提出的話題:作為美國社會法律根基的大陪審團制度,實際上是以普通公民的“良知底線”作為最終的法律判斷依據(jù)的??梢?,“良知底線”,實際上是社會公正和社會公義的最后守護線。我們每個人都應從自身的良知出發(fā),去設想“底線失守”后的社會走向,并從中尋找作為個體所應恪守的行為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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