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傷人保險先賠”的利益博弈
www.fjnet.cn?2012-03-23 08:21? 王 琳?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醉駕傷人保險拒賠”的現象有望終止。媒體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的第17條規(guī)定,對于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若看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第76條,可能會覺得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釋有些多余。因為76條已明文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p> 此規(guī)定的依據在于,交強險系強制險、法定險,具有社會福利性質。交強險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體現了人命優(yōu)先、受害人優(yōu)先。它并不排斥保險公司對醉駕者的追償,強調保險先行賠償,以滿足受害人的及時治療。 事實上,醉駕已經入刑,無證駕駛也有嚴厲的行政處罰,法律并不縱容交通違法。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先予賠償,也并非是替違法者埋單。對先予賠償部分,保險公司還可向責任人追償。 問題就出在“追償”上。從當下的交強險理賠后的代位追償實踐來看,保險公司能夠追回墊付款的案例并不多。更何況,在追償過程中,保險公司的人力和財力消耗也不可避免。因此,保險公司才會在“交法”出臺后的這些年來,堅持用“拒賠”來回應76條。甚至在有些地區(qū),保險公司還相互約定:凡是因醉駕引發(fā)的交強險理賠案,一律拒賠,而且不參加調解。即使一審被判敗訴,也要上訴,直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才執(zhí)行?!熬苜r”的目的,就是用行動向法院施壓,逼迫法院建立有利于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 保險公司并不是沒有任何依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 條及中國保監(jiān)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9 條。依后者的規(guī)定,除了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才予墊付醫(yī)療費外,保險公司“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墊付和賠償”。顯然,通過行政規(guī)章和行業(yè)規(guī)范,保險公司將交強險在醉駕傷人的賠償責任限定在有條件的墊付“搶救費用”上。這與“交法”76條相距頗遠。 對“醉駕傷人保險先予賠償”,受益人主要是受害人。在這個風險社會,我們都是潛在的受害人。讓受害人不因賠償問題而耽誤治療,符合大多數人的立法期待。在開門立法大環(huán)境下,相信最終結果不會降低交強險的社會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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