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撈尸要價”可恥,“卸責諉過”可羞
www.fjnet.cn?2012-06-19 06:52? 馬騮山?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在濟南章丘繡源河有一青年男子溺水,按理說應該先把人打撈出來,可沒想到的是打撈費用竟然一天三萬,拿不出錢的老父親,無奈自己跳水尋兒。(6月16日 新民晚報) 開口就是“一天3萬”,這一次,民間打撈救援隊無疑又成了千夫所指的對象。但男子溺水后最先趕到現場的是110民警、消防隊員,因為“天黑”、“不懂水性”,所以“不敢輕易下水”,這才聯系了打撈救援隊,既然如此,那就不能排除人家系出于逆反心理才有此語——憑什么你們該救而不救,我等卻要冒險下水而不收分文?標出高價或許只是意在嚇阻,實質是不想撈尸。 再來看打撈救援隊,既然是基于市場需求而組建,“撈尸開價”似乎并無不妥,錯就錯在價碼高到離譜,性質就變了,喪失了對生命的顧惜、對同類的起碼同情心。設身處地想一想:民警和消防隊員所面臨的險境,打撈救援隊的隊員們同樣要面對,他們怕死,人家也怕,無非水性好些,經驗多些,作業(yè)風險與期望獲得的報酬是應成正比的,達不到開出的價碼,他們完全有權選擇不做,他人無由置喙。你可以指責這不高尚,但他們并無法定義務“必須”下水撈尸。 因此,關鍵是“該誰撈”;然后才是“價碼是否過高”。一味地譴責打撈救援隊,將他們存在的現實合理性予以一筆勾銷,到頭來弄得也許連有人想出錢撈尸都不可得,那才真正是社會的尷尬、國家的恥辱、文明的創(chuàng)深巨痛。話至此,這起紛議四起悲劇事件的主角也該重新厘定下了——那就是代表政府角色出現于現場的110民警和消防隊員們。其實他們已在現場,但卻未能恪盡職守。 公安部印發(fā)的《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之第四章,將“發(fā)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明確列為了需110緊急救助的內容款項;其第三章之第23條,還規(guī)定“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yī)療救護 技能”。但他們在這起事件中連嘗試下水撈尸都不曾,表現出了在人民利益受損之際不應有的怯懦,有負于公安民警的神圣職責,至少是履責不得力、不到位。至于消防隊員,鑒于其主要負責火災的出警及處置,責任相對輕些,但也難辭其咎。 當公民個人生命居于危險之境,其親友自不待言,周圍人等也理當發(fā)揚美德,伸出援手,但毋庸諱言,他們也并無必須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法定義務。過去幾十年來,我們把先進人物的模范行為和高尚道德奉為圭臬,的確大大拉抬了全民道德的整體高度,但因其部分偏離了人類天性中的自利、自惜、自愛成分,致使很多“高大全”式的典型,反而讓人覺得缺乏人性、高不可攀,很多人甚至因此竭力避免做好事、被宣傳,以隨大流、當一個平凡的人為榮。 因此,當公民個人沒有能力靠自力去打撈孩子尸體,政府應該責無旁貸地出現于現場,以第一責任人和主要協調人的身份來接手處理這一棘手難題,必要時甚至要代表公權方對漫天要價的無良、無德行為予以即時約束。相關的具體條款或許有待完善,但至少不應該卸責和轉嫁矛盾。這正是個體公民權益最孱弱、最需要政府出面的時刻。 “撈尸要價”可恥,但政府對公民身處危境之際缺位、失職,甚至有意無意地推責于人,也不遑多讓,堪稱可羞、可怕。一個公民不幸溺亡,卻連要個全尸都不能,這固然是親人之痛,也實在讓國家和事發(fā)地政府顏面無存。在“見義勇為”相關制度設計和具體規(guī)定的完善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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