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化的補償”算是什么東西
www.fjnet.cn?2012-09-05 11:22? 宋志堅?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從有關(guān)媒體獲悉:溫州市經(jīng)信委某負責人,就溫州車改的高額補貼問題坦言,人們對公車改革的期望值很高,但對大多數(shù)干部來說,畢竟公車象征一種待遇,用差異化的補償,能“減少改革的阻力”。報上也有言論,將此歸結(jié)為“改革阻力”與“改革成本”。這種“改革阻力”,大致來自原先有“公車”的“大多數(shù)干部”;這種“改革成本”,大概就是對于此類干部的經(jīng)濟補償,即所謂“車補”。 這種“差異化的補償”,到底算是一個什么東西? 我想到一個相當熟悉的詞匯:贖買。我國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的社會主義改造,采用的就是贖買政策。公私合營前是“四馬分肥”,公私合營后是定息制度,以及保留高薪。百度百科介紹:“‘贖買政策’的實行,不但減少了資產(chǎn)階級對社會主義改造的阻力,而且有利于逐步把資本家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蹦池撠熑说摹疤寡浴迸c此大有相似之處,至少可以“減少阻力”。 相似的說法只是為高額車補辯解時的攀附。這種“車改”,畢竟與“贖買”大有區(qū)別。 當年的“贖買”,對象是資本家的產(chǎn)業(yè),倘若“車改”也是“贖買”,那么,贖買的是什么?按照某負責人的“坦言”,是“公車象征一種待遇”,不知道此公能否詳細說說,這種要用數(shù)千元“差異化的補償”來“贖買”的“待遇”,由什么法律或條例規(guī)定?通過什么程序授予?倘若連這一點都莫知其詳,那么,這種“待遇”,只能說是非法享受的“特權(quán)”,因為久而久之,習以為常,要革除這種非法享受的特權(quán),居然還要以如此高額的“差異化的補償”來贖買,豈不荒唐? 當年的“贖買”,買方是勞動人民以及他們自己的國家,賣方是民族資本家,執(zhí)行這種“贖買政策”的是被稱為“人民公仆”的國家干部。倘若“車改”也是“贖買”,“買方”也是人民及其國家,執(zhí)行這種“贖賣”政策的也是被稱為“人民公仆”的國家干部,那么,“賣方”是誰,不也是享有那種“待遇”或“特權(quán)”的被稱為“人民公仆”的國家干部嗎?B代表A來給B以“贖買”本來A并沒有授予B的“特權(quán)”所需的“補償”,給多給少,全都由B代表A來定。如此“贖買”,豈不詭異? 按照“坦言”之邏輯,對“大多數(shù)干部”來說,“象征一種待遇”的不僅是公車,還有其他種種“公”字頭的消費,通常說的是包括公車使用、公款吃喝、公費旅游在內(nèi)的“三公消費”。誰都知道,“三公消費”的金額是個天文數(shù)字。那么,“三公消費”的改革,是否也都需要給予“差異性的補償”——改革“公款吃喝”,每月給予數(shù)千元的“差異化的補償”,改革“公費旅游”,每年給予數(shù)萬元的“差異性的補償”,借以“減少改革的阻力”?在這“三公消費”之外,還有別的公款消費,是否也照此辦理? 前些年搞“陽光工資”,在公務(wù)員大幅度提薪之后,當時是說過,以后不準再有任何工資外的補貼了的。那么,這種“差異性的補償”,算不算是工資外的補貼?在拿了“陽光工資”之后,還可以再拿大筆的“車改補貼”,人們是否有理由懷疑,拿了“車改補貼”之后,無須多久,又會有公車私用死灰復燃。 想要巧立名目,還怕沒有說辭?(福建日報)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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