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孩子比買贓車處罰輕太荒唐
www.fjnet.cn?2013-06-03 15:46? 楊國棟?來源:燕趙晚報 我來說兩句
按照不同的統(tǒng)計數(shù)字,中國每年的失蹤兒童不完全統(tǒng)計有20萬人左右,找回來的大概只占到0.1%。中國政法大學反對人口販運國際合作與保護中心的主任張志偉稱:“好多人也知道收買被拐兒童是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司法事務中絕大部分收買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較輕微的行政處罰,懲罰性蕩然無存,犯罪成本很低?!保?月2日央廣中國之聲) 我國《刑法》只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這一規(guī)定在現(xiàn)實中很少被落實,主要還是因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為盡快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司法機關為取得買主的配合,很少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加上打拐多是異地執(zhí)法,執(zhí)行解救任務的外地警方經(jīng)常采取突襲解救的方式,很難再去抓捕收買人,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就更難。 《刑法》的規(guī)定無形中使收買被拐兒童成了不會被法律追究的“合法行為”。買輛贓車(哪怕是自行車)都會被罰款、拘留甚至判刑,可買個大活人的處罰卻輕得多,這自然難以從根本上打掉拐賣兒童的地下黑市。很多收買人在警方解救被拐兒童后,往往又會再去買一名,別說不會被當成累犯從重處罰,理論上再買多少次也不用擔心坐牢。顯然,可以不追究買主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成了“打拐”行動的一大阻礙,等于變相縱容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理應修改或廢除。 被拐的婦女兒童來到新家,當?shù)卮甯刹坎豢赡懿恢?。事實上,很多地方的人口買賣幾乎是公開的,但鄉(xiāng)村干部、基層民警對此裝聾作啞,無異于充當人販子和買主的同謀。沒有村干部、基層派出所的幫忙,被拐人口的身份怎么可能被“漂白”?如果鄉(xiāng)村干部、基層民警能積極舉報和查處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那些被拐婦女兒童又怎能找到買家? 要徹底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就必須重整存在收買婦女兒童地區(qū)的基層政權,依法嚴懲已成為人販子和買主保護傘的鄉(xiāng)村干部、基層民警,不能任由其坐視當?shù)卮迕袷召I婦女兒童。打拐的同時還必須把好戶口關,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除新生兒外的新報戶口人員的審核,防止被拐兒童被“漂白”身份。對協(xié)助買主給被拐兒童上戶口的鄉(xiāng)村干部及民警也應當依法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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