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簡單一刀切
www.fjnet.cn?2013-06-05 10:38? 張貴峰?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所謂社會撫養(yǎng)費,本意是一種補償性質的行政收費,用于補償超生人口所增加的社會成本。而未婚先育,盡管有違計劃生育,卻并不一定就屬于“超生”范疇。比如,未婚媽媽與孩子的父親雙方雖然未婚,卻是第一胎生育,便不能簡單視為超生。因此,針對未婚媽媽等非婚生育行為,筆者以為,不宜簡單一刀切地要求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 在筆者看來,應準確把握以下兩方面的界限,一方面是,應具體區(qū)分厘清其中的超生和非超生的界限。如果確屬超生,當然可以征繳社會撫養(yǎng)費;如果并非超生,則不應征繳社會撫養(yǎng)費。另一方面,要嚴格區(qū)分行政收費與行政罰款的界限,對于未婚媽媽等非婚生育行為,當然可以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但社會撫養(yǎng)費顯然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一種處罰手段。(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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