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豈能成非法搭售停車位的“通行證”
www.fjnet.cn?2013-08-14 17:20? 喬子軒?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按說,政府提供人才保障房,對有才無房的人來說是莫大的好事??烧晕募男问?,允許保障房和車位兩種商品搭售,不但違背以房吸才、留才的建房本意,而且與我國法律精神和相關規(guī)定相悖。 人才保障房性質屬政府限價商品房。對于商品,消費者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主選擇權?!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保障房與車位是兩個產權,兩種商品。享受購房資格的人才,理所當然享有買或者不買車位的選擇權。政府也好,開放商也好,均不能隨意剝奪。 龍巖經濟開發(fā)區(qū)企業(yè)服務中心負責人湯先生回應說,如果覺得車位太貴,可以不買房子。聽起來,道理十足,可對不愿購置車位的購房者來說,若想購房就必須購買車位,在交易中根本沒有任何的選擇權利。更何況,強行搭售行為為法律所明令禁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強行搭售,可依法追究開放商法律責任。 開發(fā)商之所以敢違法強行搭售,根本原因在于有政府文件為其“撐腰”。眾所周知,政府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雖然不可訴,但是制定出臺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相抵觸,否則有關機關有權予以改變或撤銷。開發(fā)商依據一個違法的政府文件,搪塞購房者,顯然站不住腳。 當然,保障房價格低廉,相對開發(fā)純商品房,開放商賺得的確少了,甚至賠錢,這是一家企業(yè)應該承受的市場風險。面對風險,企業(yè)應該有擔當,政府應保持理性,不能以違法為代價,為企業(yè)盈利頒發(fā)“通行證”。否則,勢必讓惠民政策打折,有悖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害莫大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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