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鏟除錯案滋生的土壤
www.fjnet.cn?2013-08-15 08:39? 白 龍?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制度設計的關鍵,在于讓司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效運轉起來,防止出現(xiàn)“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一錯到底的可能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重申了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并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被群眾解讀為“一朝辦錯案,終身被追責”。 意見的出臺和媒體的關注,均有現(xiàn)實針對性。從河南李懷亮案到浙江張氏叔侄強奸冤案,從“真兇歸來”到“亡者復活”,冤假錯案激起了對司法糾錯機制的憂慮,進而影響司法公信。而這些冤假錯案背后,往往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或迫于法外壓力而草率判決甚至枉法裁判的問題。用制度鏟除錯案滋生的土壤,勢在必行。 任何國家、任何時代的司法制度都會產生錯誤,司法之劍難免誤傷,關鍵在于如何糾正、怎樣防范。我國法律中的上訴制度、再審制度、審判監(jiān)督制度等設計,就是從機制上確保司法錯誤能夠獲得糾正。但這些制度重在事后救濟,而非事先防控。中央政法委對錯案追責的規(guī)定,有助于從每一個司法環(huán)節(jié)防控錯案發(fā)生,是司法糾錯功能的集中體現(xiàn)。 錯案追責是中華法系的精粹之一。早在《尚書》中就有“五過之疵,其罪惟均”的記載,即法官在審案時如有依仗權勢、貪贓枉法等“五過”,要與案犯同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各地就已經試行錯案追究制度,1998年,“兩高”分別出臺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和《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 然而,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對錯案追究制度的批評聲也時有耳聞。主要的原因,在于“錯案”的定義模糊,不少地方將重審、抗訴、改判、再審等正常的審理程序均視為“錯案”,甚至納入考核指標,造成“辦案越多,錯案越多”的不良導向。一些下級法院為了避免錯案,濫用案件請示制度,從而使二審、再審程序的監(jiān)督功能大大削弱。 需要明確的是,評判錯案的標準只能依照法律程序和客觀標準,制度本身也不是對審級制度和法律監(jiān)督制度的取代,而是對原有制度的有效補充。制度設計的關鍵,在于讓司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效運轉起來,防止出現(xiàn)“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一錯到底的可能。在這個意義上,只有讓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司法人員都感受到嚴格執(zhí)法的壓力,才能讓既有的司法制度運作得更好,讓該制衡的制衡,該監(jiān)督的監(jiān)督。 在司法領域,每一起冤假錯案都是社會肌體上的一道創(chuàng)傷。彌合傷口,避免誤傷,離不開司法責任體系的完善。每個環(huán)節(jié)的司法人員都能感受到案件質量和自身休戚相關,才能真正做到鐵面無私;通過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有利于排除法外的干擾和人情的干預。這也是改進不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的契機,讓司法人員真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為了完成指標而工作。 對全社會而言,這是法治觀念的一次普及。案件的對與錯,只能以法律為依據,而不能以某個人的意愿、某些群體的猜測和臆斷為依據,“無罪推定”應成共識。有效的錯案追究制度下,社會應當對法官有足夠的信任。將司法交還司法,讓司法者聽從理性、法律和程序的指令,大膽負責地判斷而不屈從,小心謹慎地裁量而不枉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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