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風“罰單”能否倒逼公共政策提速
www.fjnet.cn?2013-10-09 08:04? 畢曉哲?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臺風來襲,為了避開低洼地帶,10月7日,不少溫州市民把車從車庫移到人行道,結果被貼罰單。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臺風來臨時仍不忘貼罰單,讓不少車主無奈發(fā)問,“臺風天的違停罰單能免嗎?”而行政執(zhí)法部門給出的答復,要讓這些車主失望了,將不會因為臺風而暫停處罰。 造成這樣一個公眾不滿意,而地方政府卻“振振有詞”的局面,實際上與相關公共政策存在重大缺陷有關。在相關涉及公眾緊急避險權的政策執(zhí)行上,缺乏一個統(tǒng)一性的國家標準或規(guī)范。也就是說,在臺風過境的緊急情況之下,各地城市人性化執(zhí)行“免罰”也行,堅決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似乎也說得通。結果就是,各地城市面臨類似突發(fā)性災害天氣時,對違法車輛如何處理就成一個“各吹各的調”現(xiàn)狀。譬如,去年8月8日,“??痹谡憬笊降顷?,杭州市交警支隊就臨時決定,臺風期間,臨時停車一律不貼罰單;去年臺風“蘇拉”來襲時,蒼南靈溪交警部門也采取過“免罰”舉措。而基本上是同樣的臺風災害性天氣,溫州市就繼續(xù)執(zhí)行罰款。 這足以說明,真正的缺陷是公共政策設計上的問題,而不在于哪一個地方政府或交警部門更“仁慈”。執(zhí)行法律與否,罰款與否,完全取決于各地政府“心情”,同樣的災害天氣之下出現(xiàn)完全相左的“政策”就不會出人意料。就一個公眾極為關注的“緊急避險”問題,法律早有規(guī)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而我國民法領域同樣對緊急避險有詳細描述,《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R簿褪钦f,公眾因為不可抗力的緊急避險行為在刑法上和民法上有明確規(guī)定,責任分擔和如何減免極為明確。 令人遺憾的是,在行政處罰領域或公共政策領域,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也直接導致類似的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出現(xiàn)之后的“緊急避險”導致的“行政性違法”問題減免與否無章可循。 溫州市在臺風過境之時,不考慮車主基本需求和緊急避險需求,繼續(xù)實施罰款,是政策不人性化的標志,也是公共政策在緊急避險情況下僵化和被動的反映,但深層次折射出來的卻是自上而下缺乏一個全國性規(guī)范的現(xiàn)實。退一步說,如果由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詳細制定評估什么情形之下屬于政策性對行政處罰的“減、免”范圍,并督導各地堅決執(zhí)行,各地隨意出臺臺風或自然災害之下的“可罰可不罰”的“土政策”的現(xiàn)象自然就絕跡了。 公眾希望溫州市在臺風過境時繼續(xù)實施對車輛罰款事件,能引起政策和法律制定者高度重視,并以此為契機,剖析目前國內公共政策和公眾緊急避險“處罰豁免權”方面的短板,并盡快完善彌補。希望溫州市的“臺風罰單”,能倒逼出一個公眾在緊急避險之下政策性“減(免)罰款”有章可循的未來。 畢曉哲(河北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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