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4歲的女兒小華(化名)多次和42歲男子王某開房,并發(fā)生性關系,王某因涉嫌強奸被警方刑拘,但遲遲沒有進展。11月9日一早,小華家屬代理律師將意見書遞交大興警方,要求警方向檢方提請逮捕王某。小華家屬稱,王某系北京一位公務員。(11月12日新華網(wǎng)) 王某作為國家公務員,與時年13歲的小華多次發(fā)生性關系,如此惡劣的行為本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正是因為法律的原因讓王某至今逍遙法外,令人嗟嘆。 《刑法》對強奸幼女的定義是“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但如何判定“明知”卻存在的難度。比如此案中小華曾對王某說“屬兔”,且王某知道她是初一學生,但都不足以證明王某就應該“明知”小華是幼女。首先王某完全可以否認知道小華屬兔,再者也沒哪條規(guī)定初一學生就一定小于14歲。 事實上,大興檢察院也正是以“不能證實王某明知小華年齡未滿14歲為由,認為王某涉嫌強奸罪證據(jù)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基于刑法對強奸幼女判定的不嚴謹,今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判定強奸幼女進行了補充,這讓小華家屬似乎看到了將罪犯繩之于法的希望。不過,小華的家屬可能又要失望了。 《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這又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判定標準,幼女的“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可有一個可以量化并適用于任何個體的標準?顯然是難以做到的。既然無標準可循又如何判定“明知”呢?這條規(guī)定并未堵上刑法上的漏洞,仍可成為罪犯逃脫罪責的空子。不幸的是,13歲的小華正好在這條規(guī)定之內(nèi)。 《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9條還規(guī)定“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也就是說不管行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只要被害人不滿12周歲,就可認定為是強奸。筆者實在搞不懂為什么把“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單列出來,而不是按照“不滿十二周歲”的規(guī)定來,難道是專為王某而定的? 法律存在漏洞本是難以避免的事情,但若是以幼女受到性侵害、罪犯逍遙法外為代價,卻未免太沉重了些。幼女被性侵害是整個社會之痛,也是當前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筆者建言:快堵上漏洞吧,別讓“13歲”成了幼女被侵害的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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