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xiàn)在開始,庭審時不能讓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鐵籠子,不能給他剃光頭、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應和正常人一樣,穿著便裝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和控方‘對抗’?!?2月2日,河南省高院召開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在會上要求,今后我省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將改變舊有法庭設置,以去除對被告人“犯罪化標簽”。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關于“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表述。被告人只是上法庭接受審判,法院還沒有判決他有罪,因此,在法庭接受審判期間,他就應當推定為無罪。而剃光頭、穿囚服等,卻是從外在符號等判定了他有罪,這首先讓他在法庭上低人一等,可能不能充分行使其訴訟權(quán)利,也讓他在公眾面前低人一等,讓公眾先入為主,形成一種“輿論審判”。因此,被告人上法庭不剃光頭、不穿囚服,是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xiàn),是法治的進步。 當然,不剃光頭、不穿囚服,不僅僅是法院一家說了算,還須諸如看守所等多部門的配合。例如,被告人在看守所就剃了光頭、穿了囚服,到了法庭上,他自然只能以光頭和囚服亮相,法庭的良好愿望只能落空。 但是,“真理再多往前走一步,就可能成為謬誤”。“刑事案件被告人應和正常人一樣,穿著便裝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的措施,卻值得商榷。刑事案件被告人如何出庭,我認為是要在安全與權(quán)利之間進行平衡。在我們國家,以往即使采取嚴格的法庭防范程序,也經(jīng)常出現(xiàn)被告人逃跑等意外事件,現(xiàn)在讓被告人與他的辯護律師在一起,特別是不在囚籠里,很難保證法庭的安全,一些涉嫌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可能會傷害他的辯護律師或者其他旁聽人員,甚至是法官。因此,對被告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與“無罪推定”完全不矛盾,就像我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一樣,也是鑒于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全和防范其逃跑,必須要暫時限制他的某些權(quán)利。所以,我個人傾向于,讓被告人與他的辯護律師挨在一起,讓他們無交流上的空間障礙,但同時,要讓他處于木籠或者鐵籠里,防范其逃跑或者傷害他人。 楊濤(江西??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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