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日前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對刑事案件庭審方式進行改革,去除刑事庭審中被告人“犯罪化標簽”。今后,被告人不穿囚服,對被告人不使用戒具,不對被告人設置囚籠,為被告人提供記錄用紙筆,不給被告人剃光頭等,在河南省的法庭審判中將成為常態(tài)。 給刑事案件被告人剃光頭,庭審時讓被告人穿囚服、坐鐵籠子,不少地方的看守所、法院一直循此慣例。在一些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看來,刑事案件被告人既已歸案并接受審判,距離其被判有罪僅有一步之遙,給被告人剃光頭,讓他們穿囚服、坐鐵籠子出庭受審,給他們貼上“罪犯”的標簽,是再自然不過的事。而在一些高官經(jīng)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的公審中,人們敏感地發(fā)現(xiàn),“高官被告人”幾乎都沒有享受剃光頭、穿囚服、坐鐵籠子的“待遇”。有人認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能賦予“高官被告人”免于剃光頭、穿囚服的特權(quán),其實從根本上說,無論是“高官被告人”還是普通被告人,未經(jīng)法院判決有罪,都享有不被貼“犯罪化標簽”的權(quán)利,都不應當剃光頭、穿囚服出庭受審。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首先來源于庭審的程序公平,沒有庭審的程序公平,斷難有庭審的實體公平,最終也難有司法公正。刑事案件庭審程序公平的關鍵,在于法官居中審理,被告人和公訴人同為訴訟主體,具有平等的訴訟權(quán)利。在實際庭審中,公訴人代表國家提出指控,其權(quán)力和威嚴不可置疑,被告人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如果剃光頭、穿囚服出庭受審,似乎就天然處于“有罪”的境地,加之在庭審中的席位與自己的辯護人相距較遠,難以和辯護人配合進行有效辯護。現(xiàn)在,法院要追求庭審公平,就是要按照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在庭審過程之中、法院判決有罪之前,取下被告人身上的光頭、囚服等“犯罪化標簽”,保障被告人享有與公訴人同等的訴訟權(quán)利。 法庭審判改變舊有法庭設置,改變過去先天性的歧視、矮化刑案被告人的態(tài)度,使被告人能夠與公訴人在法庭上平起平坐、公平控辯,這是司法觀念上“觸及靈魂”的重大進步。接下來維護司法公正需要做的努力,必將觸動傳統(tǒng)司法體制下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如果說,去除對刑案被告人的“犯罪化標簽”,維護被告人平等參與訴訟的權(quán)利,是為從程序公平上保證司法公正,那么,要從實體公平上保證司法公正,就必須確保公訴人訴訟和法院審判的獨立地位,確保司法機關辦案、審判都只對事實和法律負責,不受任何案外因素和法外因素的干擾。否則,即便在庭審公平上做足了文章,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充分的辯護,但如何起訴不能由檢察官和檢察院決定,如何判決不能由法官和法院決定,則司法公正仍然沒有基本的保障。 司法公正從庭審公平做起,最終要落實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健全司法權(quán)力運行機制,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是審判權(quán)檢察權(quán)。為此,需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實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等改革措施,解除司法機關在人財物上對相關權(quán)力機關的依附關系,為維護包括刑案被告人在內(nèi)的被告人、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quán),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 姜兆尹(北京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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