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剛剛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官員再行任命,且從一個部門的“二把手”調任另一部門的“一把手”,其中有無違規(guī)和失當之處,顯然還須進一步責任倒查。 因一頓飯公款消費8840元,鄭州長興路辦事處主任陳增林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三個月后,陳增林調任惠濟區(qū)城市執(zhí)法局局長。在媒體監(jiān)督下,受處分的官員目前調離原崗位,并于1月17日被免去了相關職務。 這事若放在以前,可能不會引起輿論如此關注。與那些挑戰(zhàn)公眾神經的“官員復出”相比,頂多只能算是“小巫”。自去年以來,中央就官員管理出臺了一系列“禁令”,從“八項規(guī)定”到反“四風”,措辭之強烈、措施之詳盡、查處之雷厲,為近年來所罕見。一開始,有些官員仍“作壁上觀”,對“嚴禁”“嚴查”不屑一顧。陳增林有今日這樣的結局,只能怨自己低估了中央從嚴治吏的力度和決心。 也要看到,在道道禁令砍向官員的“隱性福利”時,官僚體系內部仍然暗潮涌動,禁令背后的規(guī)避、虛置等“小動作”不斷,“收起尾巴”等待風聲過后的思想依然存在。要想讓官員頭腦中的幻想徹底破滅,將從嚴治吏的行政化措施演變成制度化慣例,就必須從責任倒查著手,用嚴格、具體、明確的責任鏈條,對每一級官員進行責任化管控,最終將公權力限定在責任的規(guī)范之中。 治吏的要義,將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關鍵就在于實現行為與責任的必然關聯?,F代官僚系統(tǒng)乃科層制,需要層層負責,這決定了責任鏈條中的每一檔都不能斷裂。就鄭州陳增林事件而言,當初對其加以處分,本是責任實現的必然結果。但隨后的調任,則徹底抵消了這一責任后果。與諸多“官員神奇復出”一樣,官員承擔責任的方式如果不能對其仕途產生任何影響,甚至還能“帶病提拔”,那么再嚴厲的問責也將變得毫無用處。 從責任實現的層面看,當地重新免去陳增林的職務,意味著當初的任命有問題。對于剛剛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官員再行任命,且從一個部門的“二把手”調任另一部門的“一把手”,其中有無違規(guī)和失當之處,顯然還須進一步責任倒查。不久前,中共中央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問責干部兩年內不得升職”等內容。從個案引申開來,無論是條例的良好落實,還是其他各項禁令普遍持久的實施,都必須在每一個問責的環(huán)節(jié)上錙銖必較,不留任何“空子”。只有這樣,才能通過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的責任鏈條,真正將權力“關”起來。 本報特約評論員 傅達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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