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掃除娛樂場所涉黃問題專項行動,廣東省公安廳長李春生10日表示,要“嚴查失職、瀆職人員,深挖保護傘”,“堅持綜合治理,建立娛樂服務場所長效管理機制”。而此前廣東省委書記胡春華曾作出批示,“對全市拉網(wǎng)式排查打擊,先治標,再治本”。 在日前央視曝光東莞娛樂場所涉黃問題之后,圍繞如何看待評價這種曝光,網(wǎng)上曾出現(xiàn)不少意見不一的激烈討論和爭議。其實,如果剔除這些討論爭議背后附加的一些意氣、情緒化、獵奇因素,就事論事地回到“治理賣淫嫖娼”問題本身,又會發(fā)現(xiàn),對此,社會輿論并非沒有一些基本共識。這主要體現(xiàn)在,對于“掃黃”,大家都普遍認同“既要治標,更要治本”,須“建立長效機制”;同時人們也普遍認為,目前這種“媒體曝光—政府打擊”治理方式,并非治本之策。 明確了這些共識,接下來需要進一步斟酌厘清的,顯然就是這樣兩個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問題,其一,導致“賣淫嫖娼”滋生泛濫的“本”究竟是什么?其二,究竟如何才能實現(xiàn)“治理賣淫嫖娼”的治本? 先看第一個問題。在這里,當然首先必須承認,東莞的色情業(yè)所以能發(fā)展泛濫到如此規(guī)模程度——催生出“莞式服務”、為東莞贏得“性都”頭銜,當?shù)貓?zhí)法部門的執(zhí)法不力、不作為,甚至變相姑息縱容、提供保護,確實是一個十分明顯的重要基本背景和根源。因此,要想“掃黃”治本,“嚴查失職瀆職人員,深挖保護傘”,確實是非常必要的重要治本內(nèi)容。 但與此同時,如果進一步站在人性、道德角度審視,顯然又必須承認,作為一種古老社會現(xiàn)象的“賣淫嫖娼”,其之所以能夠滋生并普遍存在,“保護傘”及其相應的執(zhí)法不力,其實并非全部和唯一之“本”,除此之外,人性的固有缺陷、道德的不完善等等背景因素,恐怕才是其更為深層隱蔽的“本源”。這正如馬克思曾指出的,“拿婦女當作共同淫樂的犧牲品和婢女來對待,表現(xiàn)了人在對待自身方面的無限的退化”。就此而言,“賣淫嫖娼”背后的“本”,與我們熟悉的其他許多“拿婦女當作共同淫樂犧牲品”現(xiàn)象背后的“本”,并無根本區(qū)別,比如那些“道德敗壞”的“養(yǎng)情婦”、“包二奶”現(xiàn)象。 這種背景下,究竟如何實現(xiàn)“治理賣淫嫖娼”的治本?答案顯然也就不難明確了。也即,要想實現(xiàn)“治理賣淫嫖娼”的治本,一方面,“治本”的主要目標追求:不應該是過于簡單理想化的完全徹底禁絕“賣淫嫖娼”,而應是盡可能地限制制約這一現(xiàn)象,有效避免其無節(jié)制的大規(guī)模泛濫;同時,這種限制也不應僅局限停留于限制“賣淫嫖娼”現(xiàn)象本身,更要側重限制預防與之伴生的其他許多社會危害,如對疾病傳播造成的危害、對被“當作共同淫樂的犧牲品”婦女自身造成的危害,對公權力的廉潔造成的危害等。 另一方面,站在“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角度,“治理賣淫嫖娼”的“治本”的方式、途徑、模式,也不應該是片面單一,而是全面綜合的。比如,不能只單一依賴政府執(zhí)法部門,更應調(diào)動社會本身的廣泛參與,讓政府與社會在治理過程中充分各司其職、各就其位;同時,也不僅只片面依賴法律懲罰、行政管制手段,更應廣泛地借助道德、文化、經(jīng)濟、教育等各個方面層次的復合手段方式,對“賣淫嫖娼”實施多管齊下的全面綜合治理。 張貴峰(湖北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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