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進行所有的法理學、社會學探討之前,一個最基本的人類社會常識必須再度重申:成人給了嬰兒生命,就有撫養(yǎng)之義務,無論他(她)是健康還是患病。 據(jù)廣州市民政局網(wǎng)站消息,廣州市“嬰兒安全島”試點自今年1月28日啟動以來,試點工作已取得初步經(jīng)驗,截至昨天早上共接收棄嬰262名,市福利院接收棄嬰的能力遠超預期已達到極限,因此“嬰兒安全島”暫停試點。 猶記春節(jié)前夕,廣州棄嬰島啟動的消息,猶如冬季的一縷暖陽,溫暖人心——當然,也帶來始料未及的反響和后果。隨后的新聞報道用“棄嬰像滾雪球一樣涌進了棄嬰島”來形容這種驟然倍增、逼近極限的接收壓力。 棄嬰行為,尤其是遺棄患病嬰兒,一直面臨法與理的困境。“棄嬰島”的設立,也因此而引發(fā)如潮爭論,爭論屢屢陷入膠著與無解。在這種長期的道德困境中,政府從隱形缺位變?yōu)橹鲃友a位,凸顯責任意識和公共服務意識。應該說,這屬于現(xiàn)代政府職責意識的與時俱進,值得嘉許。 因此,爭論的焦點應落在:這種具體、暫時的救助會不會助長棄嬰行為,從而在客觀上、在更長遠時空上對“棄嬰”這一特定的、絕對的弱勢群體,到底是福音還是相反? 在進行所有的法理學、社會學探討之前,一個最基本的人類社會常識必須再度重申:成人給了嬰兒生命,就有撫養(yǎng)之義務,無論他(她)是健康還是患病。這是人類區(qū)別于其他物種的倫理底線,也是人類不斷步向文明至臻境界而非淪為獸類的關鍵分野。因此,“棄嬰”這種行為,無論在特定個案中附著了何種客觀“不幸”(重病、未婚先孕、重男輕女等等),都無法湮滅其本質(zhì)上的遺棄、逃責之“惡”。而作為人類“道德公約”的法律,才會不約而同對這種棄嬰行為說不,將其界定為犯罪。 在承認這樣的基本前提后,我們才可能進一步探尋對我國而言尚屬新生事物的“棄嬰島”的得與失。從微觀的技術層面上說,這樣的舉措必定有利于保障特定被遺棄病嬰的生命權,使其免于凍死街頭,這是“棄嬰”行為客觀存在的現(xiàn)狀下的一種次優(yōu)選擇。然而,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分析,這種一定程度上“雙贏”的結局,由于可能緩解棄嬰者的愧疚心、罪惡感,從而間接鼓勵了更多原本不忍心或不敢遺棄孩子的年輕父母更草率或更坦然作出“惡”的決定。以致更有甚者,將死嬰棄于廣州棄嬰島外,被警方定性為惡意拋尸。某種程度上說,設立官方性質(zhì)的“棄嬰島”確實為父母違法提供了條件。 從這個意義上說,棄嬰島的這一“社會實驗”,一方面有著極大的官方善意,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可能激發(fā)出更多個體之“惡”的可能性。事實上,從國際經(jīng)驗看,有得有失,圍繞棄嬰島合理性的爭論仍然沒有平息。 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關于棄嬰島的解決路徑必然非常崎嶇和艱辛,尚需多元思維、多股合力。比如,強制婚檢10年前取消后,一些機構數(shù)據(jù)顯示初生嬰兒畸形率有所上升,恢復強制婚檢的聲音此起彼伏。盡管二者之間的因果關聯(lián)據(jù)說尚無定論,但無疑,在以取消強制婚檢凸顯個體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以嚴懲棄嬰行為來強化個體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又如,棄嬰者中固然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底層群體醫(yī)保乏力的欠賬所致,但這也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棄嬰者確實無力撫養(yǎng)病嬰與“卸包袱”的成分如何區(qū)分?其二,國人保險意識有待提升,在政策性保險覆蓋率有限的現(xiàn)實下,適度投保商業(yè)險是對自身的負責(當然國內(nèi)保險業(yè)也亟待整頓規(guī)范)。 另外,棄嬰島驟然增加的“吸附量”導致其不堪重負,暴露出公共服務、公共財政在這一領域的捉襟見肘。尤其是棄嬰父母出于“為孩子找個條件好一點地方”的自我安慰心態(tài),也可能導致棄嬰向特大城市的棄嬰島集中。單靠一地財力、人力難以承擔這種重任,有必要以更宏觀的視野,從全國的高度來統(tǒng)籌這種善行,比如在國家民政部門層面建立一種工作機制,調(diào)劑余缺、適度補貼等,以避免先施善政之地反而壓力過大、不堪重負的顯失公平景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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