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近日曝光了十大闖紅燈違法車輛,其中一輛車牌號為粵B3LF42的海馬牌小車近半年時間闖紅燈達102次,將面臨10萬多元罰款,網民戲稱車主為“闖王”。目前,這名“闖王”已被傳喚,并承認自己無視交通法規(guī),愿意接受處罰。 要不是深圳交警此次開展“清零行動”,“102闖王”可能還不會這么快“浮出水面”。交通安全事關生命,對擅闖紅燈行為者嚴懲理所應當。但是,讓一名普通車主連闖紅燈100多次,在6個月時間里,卻沒有得到及時查處,并一直“我行我素”暢通無阻,相關部門也應反思。 實際上,“闖王”式違法處罰并非深圳獨有。2005年,安徽來北京務工人員杜寶良在北京市西城區(qū)真武廟頭條西口被“電子眼”拍下闖禁行105次。隨后杜寶良以“交管部門未盡告知義務”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北京交管部門以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的方式,對執(zhí)法行為予以糾正而結束。由此“杜寶良事件”也引申出政府部門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管理與服務是否失衡的討論。 憑借交通部門的“大數據”信息庫,交警要對違法車輛進行及時查處并非難事。為促進公正執(zhí)法,避免以罰代管,相關部門還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完善執(zhí)法告知制度,對類似“闖王”這樣的車輛及時進行路面“攔截式處罰”,盡可能早地使車主意識到違法之害,并減小違法車輛對公共安全的威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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