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城市公共安全防護成為越來越嚴峻的話題時,為重要的社會公共窗口公交車安排專職安全員,是一個很不錯的方案設(shè)計。但是好的方案,施行起來還是會碰到不少問題。譬如說,福州117路公交車上的安全員,50多歲了,究竟能不能勝任“防火防爆和防小偷”的安全防護職責?如果為了“提醒乘客不要帶易燃易爆物品上車”,那么司機按鍵播放錄音以及在車廂內(nèi)張貼公益廣告就可以做到;如果為了遇到“突發(fā)狀況可及時與警方聯(lián)系”,那么司機和乘客也能做到,何需安排專項財政資金設(shè)置公交安全員呢? 公交安全員至少要給公交乘客帶來些許安全感。這不但要求公交安全員能夠簡單對付一般歹徒,或能一呼百應帶領(lǐng)乘客們制服不法分子,而且還要求公交安全員與乘客們建立起互信的親切感來。福州117路公交車上的這位安全員,看到一位滿頭銀發(fā)的老依姆站在投幣箱旁邊沒讓座,七八十歲的老依伯站在他對面,他也一點都沒有讓座的意思。公交安全員的這種行為表現(xiàn),較難和乘客建立起親密互信關(guān)系。這無疑將為提高公共交通安全防護水平帶來一些不便。 作為負有公共安全防護職責的責任政府,也作為公交安全員體系運作成本的出資方,應當對公交安全員的運作原則和工作質(zhì)量有所要求。保安公司是政府購買公交安全公共服務的社會法人,應當對政府的要求有所滿足。按照規(guī)定,公交安全員是公交公司與保安公司簽訂用人協(xié)議,由保安公司派出業(yè)務能力較強的保安。福州117路公交車上的這位公交安全員,算不算“業(yè)務能力較強的保安”?自然不能有保安公司說了算,而是公交公司和乘客的評價說了算。因此,政府開創(chuàng)并實施“公交安全員”之舉后,還要檢查督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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