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與360公司爬蟲機器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受到外界關注。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了百度有關不正當競爭的訴求,表明百度單方面利用歧視性Robots協(xié)議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不會被公眾和法庭所支持,而360則可以繼續(xù)抓取百度的網站內容。 拋開爬蟲定義、Robots協(xié)議的晦澀專業(yè),此案的實質是海量信息的搜索與隱私權保護的中間規(guī)則。形象的說,它如同門牌號碼,頁面所有者也即戶主可以蓋牌子選擇不準訪問,以保護隱私。而搜索,實則就是通過門牌號碼,獲得網頁地址,從而幫助讀取。 糾紛案之爭,在于百度將其旗下百度知道、百度文庫、百度貼吧等網站內容修訂規(guī)則、蓋上牌子,只允許360以外的搜索引擎訪問,而360的搜索爬蟲則對這些內容進行了訪問。乍一看,似乎是360強闖民宅,亂翻了百度牌子。 然而,當我們對這些網站內容進行界定,就發(fā)現這些都是網民上傳、發(fā)表的內容,換言之著作權屬于網民,而非百度,其上傳和發(fā)表是一種默認的共享行為,理應有被訪問的門牌號。這些內容猶如零散住戶,百度充其量只能算是多家“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人員。物業(yè)管理員對郵遞員的區(qū)別對待,是不恰當的。 被翻與不被翻的Robots協(xié)議,在于尊重所有者的隱私權;然而可翻與不可翻的區(qū)別對待,顯然違反了開放、共享的互聯網精神。開放、分享的互聯網精神是互聯網核心基礎,更是其迅猛發(fā)展的驅動所在。無視這種開放與共享,就會形成大型網站綁架上傳資料者的局面,就會導致山頭林立,形成更多的信息溝壑,這顯然無益于互聯網的健康發(fā)展。 不僅如此,互聯網精神所鼓勵的自由競爭和創(chuàng)新,更應建立在平等公平的競爭秩序基礎上,而絕不應以技術、先行壟斷行“叢林法則”之實。通過先入優(yōu)勢構建技術壁壘,塑造恃強凌弱的競爭格局,這勢必加劇壟斷局面的形成,這顯然有違平等公平的競爭秩序。 進而言之,在絕對的壟斷和利益的驅使下,獨此一家的搜索本身也可能異變成為一種閱讀、推廣的綁架。若到這種情形下,你想看的或許都會異變成它想讓你看的,屆時被掩蓋的也許就不僅僅是資料分享者的門戶牌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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