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東省紀委嚴肅查處了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違規(guī)公款吃喝問題,在處分直接責任人的同時,對該市分管副市長等負有領導責任的官員也實施了責任追究。其中,分管副市長受到了處分。(8月26日信息時報) 這則消息在網上公布后,贏得一片叫好聲,但筆者在卻有另一種擔憂。 分管副市長工作千頭萬緒,下屬部門和單位有幾百個、數千個,不可能對每個單位、每一個人的一舉一動都了如指掌。吃喝這種事情,中央在“八項規(guī)定”、“轉四風”中已有明確的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應該自行對照落實。如果出現問題,各單位領導應負主要責任。如果一定要分管副市長承擔責任,那么,嘴長在別人臉上,這位分管副市長就是別的事情什么都不做,也怎么可能管得住這么多單位和這么多人的嘴呢?他還有什么心思抓其他一些大的工作呢? 處分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必須有一定的標準和尺度,不能隨隨便便。一位干部能干到副市長這個位置,如果不是買來的話,說明這位干部是有一定能力和水平的。如果這位分管副市長各方面工作都做得十分出色,而由于下屬部門出現吃喝問題,就受到處分,就會給這位分管副市長人為制造了污點,不僅會影響這個分管副市長的前程,也可能會對這位分管副市長工作積極性產生消極的影響。如果下屬部門和單位出了點問題,都要分管副市長承擔連帶責任,那么,這位分管副市長一屆干下來可能要背幾十個、幾百個處分。 再說,部門出現吃喝問題,分管副市長被處分,就算分管副市長沒管好,那么分管副市長的上級是不是也因沒有把分管副市長管好應承擔責任呢?這樣,如果非要無限上綱,給分管副市長處分,就容易制造冤假錯案。如果有人別有用心,可以隨便找一個理由就使一位好干部蒙冤,因為在分管部門和單位中要找出一個問題真的易如反掌。除了這種吃喝之外,還有像安全、生產、干部生活作風問題等等,是不是都要分管副市長承擔連帶責任呢? 看來,下屬吃喝,分管副市長被處分,是否恰當還值得探討。這不僅是對干部的負責,而且也是一個會影響到廣大干部工作積極性的問題。試想,你在一線為了黨和國家工作累得賊死,哪料后方隨便一個下級“吃貨官員”就把你撂倒!這多傷干部士氣。 要搞好作風建設,應該建立更為有效的長效管理機制,從制度上進一步規(guī)范每個公務人員的行為。除重大責任事故等外,對于違反“八項規(guī)定”的行為,“一人做事一人當”,千萬不能任意擴大化,一旦做過了頭,搞得各級干部人人自危,誰還可能放開手腳開展工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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