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自然環(huán)境中生活的野生動物,卻因人類非法捕獵,遭遇厄運。為何放生卻有可能好心做壞事?記者發(fā)現(xiàn),其實放生背后已經(jīng)形成了一條“利益鏈”,受益的總是捕獵者和銷售者,損失的總是放生者,而受傷的總是動物,它們甚至在這個過程中被折磨而死。(10月9日《新文化報》) 一條惡性循環(huán)的放生“利益鏈”是怎樣形成的?新聞中已有提及:比如放生鳥類,放生者向鳥販預訂,鳥販接下“訂單”后,便向捕鳥者下“訂單”,捕鳥者按“訂單”捕捉,然后送到鳥販處,鳥販再按“訂單”賣給放生者,放生者再預訂……換言之,放生“利益鏈”的背后,是放生變成赤裸裸的殺生,愛心初衷最終演變?yōu)閴男膼阂狻?/p> 毋庸置疑,放生“利益鏈”應當被及時有效的斬斷。原因不僅在于放生“利益鏈”的存在會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極大的威脅,破壞生態(tài)平衡,也不只是其之存在是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規(guī)的公然抵觸,更是因為生態(tài)平衡破壞后難以恢復和無法預計的連鎖反應的后果。那么,如何才能斬斷放生“利益鏈”呢? 如同那句著名的廣告詞——“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一樣,筆者以為,放生“利益鏈”上的商販和捕捉者固然該受到法規(guī)的懲處,但關(guān)鍵是要從源頭上的下功夫,即須對放生者進行規(guī)范引導。 一方面,相關(guān)政府部門以及社會組織應加強宣傳,重新詮釋“放生”。讓人們意識到,“放生”,不單單是從商家那里買來動物然后隨便的放回大自然,而是要曉得所放動物與所放之處的地理環(huán)境、氣候條件是否合宜,需考慮放生后會否對所放地的生態(tài)產(chǎn)生不良影響。簡言之,就是放生者應對所放生命負責,科學、合法放生。如此,生命得到尊重,自然受到保護,慈悲愛物之心才會得到最大化的彰顯,也才是真正的無量功德。 另一方面,則是法律該亮劍,戳破“愛心行為就有天然豁免權(quán)”的假象。譬如,我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3條規(guī)定,“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需要將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gòu)進行科學論證后,報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quán)的單位批準。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蹦敲矗瑢τ谀切┎唤?jīng)許可但數(shù)量偏大的放生行為應進行適當?shù)姆筛深A,對于那些破壞一地生態(tài)的放生行為,更要給予相應的法律處罰。 一言以蔽之,軟性倡導和硬性規(guī)定雙管齊下,規(guī)范引導放生者,使其科學、如理、如法放生。到時,沒有盲目放生也就沒有殺害存在,放生“利益鏈”自當消弭于無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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