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吳星,約見匡師傅時是這樣說的:“這邊有多少酒樓,只要我一句話,老板請我吃飯的時候,我跟這個酒樓說,收錢這個事情叫小匡去做,別人收一千,你也收一千,你去做,你合理合法了,你賺的錢拿一半我們對開。” 換個方式來講,這幾句話大概就是這個意思:沒有我吳星給酒樓打招呼,他們就不會讓你小匡去處理垃圾。即便你去做了,也不合理不合法。而這一片的酒樓則表示:他們已經(jīng)給城管交了垃圾處理費,城管卻沒安排人員清理垃圾,導致他們還得花錢找匡師傅。 兩相印證,原來如此。對商鋪,城管是只收錢不服務,連“收人錢財”就該“替人消災” 的黑道之德都不講。對匡師傅,城管則是勒索之后才提供“保護”。其所作所為,頗有點“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兩頭通吃”的“韻味”。尤其吊詭的是,對匡師傅收的明明就是保護費,卻對記者辯稱是罰款,還可以開具正式的發(fā)票。 試問:是誰給了吳星收保護費的權力?或問:是誰在保護收保護費的吳星?如果他沒有后臺,沒有靠山,那些財大氣粗的酒樓、商鋪為什么會甘受擺布,交了垃圾處理費之后再花錢請人處理垃圾?城管吳星這樣的肆無忌憚,難道僅僅是權力的濫用,或者只是“自我授權”不成? 按道理來講,匡師傅私下找酒樓攬活,最多只能算作無證經(jīng)營,即使要處罰,也該由工商機關來處罰,并不干城管什么事。也許,最終的追究結(jié)果,只能認定這是吳星的個人行為,或者說他是鉆了制度的空子。事實上,類似的案例并不僅僅發(fā)生在城管部門,其它執(zhí)法部門也不鮮見。我認為,只有給城管部門及其它權力部門制訂一張權力清單,明確曬出它們的權力項目范圍, 才能從制度意義上關閉“保護費”之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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