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備受公眾關注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五法庭公開審理。被指在宿舍飲水機內(nèi)投放二甲基亞硝胺致室友黃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辯稱自己沒有殺人動機,在投毒后對水進行了稀釋。辯方律師指黃洋死亡原因為爆發(fā)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壞死,要求法庭重新鑒定黃洋死因。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復旦投毒案”發(fā)展到現(xiàn)在,許多人進一步嚴厲譴責被告林森浩的律師斯偉江和唐志堅無良,為了名利公然為林森浩狡辯,讓本來看上去并不復雜的案件現(xiàn)在變得越來越復雜了,從而至少成功地拖延了審案,讓林森浩能多活幾天。這種普遍的心情我們能夠理解,因為畢竟黃洋已經(jīng)死了,我們通常著實無法容忍一個殺人犯能多活哪怕一秒鐘。但我們須有基本的理性——律師的天然職責和法定權利就是為委托人辯護,而且只要律師沒有違背職業(yè)道德和相關法律,那么即便律師為一名誰看都罪不可赦的犯罪分子辯護,那也是律師應該做的。因此,攻擊被告林森浩的律師無良,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進一步來說,“復旦投毒案”案發(fā)至今,眾所周知一直存在林森浩必須被判處死刑的強大輿論。但法庭不應該被輿論綁架,而且也的確不能被輿論綁架。法官在審理任何一個案件時都必須依法審理,一切靠證據(jù)和法律說了算?!皬偷┩抖景浮边M入二審后,林森浩的兩名辯護律師當庭提交7組新證據(jù),以證明黃洋的死不排除其自身健康原因,并就死因向法庭提出重新進行鑒定,而且在最后的陳述中認為林森浩應是故意傷害致死罪,量刑應在10至15年之間。而公訴方和原告律師則堅稱應該維持一審的原判。由于法庭是一切由證據(jù)和法律說了算的地方,而不是感性的正義感說了算的地方,所以要維持一審原判,公訴方和原告律師就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jù)和法律。 “復旦投毒案”的最終判決如何,都不會影響其意義事實上已經(jīng)超出了案件本身。雖然我們非常遺憾居然發(fā)生了“復旦投毒案”,但事情確實已經(jīng)發(fā)生了,而且造成了根本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不僅是黃洋和林森浩兩名高材生及其家庭的悲劇,而且還證實了高等學校有學生宿舍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學生心理輔導工作不到位、高等教育存在缺乏人文關懷之殤。因此,“復旦投毒案”對于我們的意義不僅是維護正義,而且還包括反思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存在哪些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然后對癥下藥,盡快改革與完善。胡樂樂(山東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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