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院昨日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內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關于呼格吉勒圖案的二審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院1996年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而內蒙古公安廳也宣布組成調查組,開始依法調查當年所有參與辦案警員。 呼格案是一起典型的陳年冤假錯案。18年前,呼市毛紡廠年僅18周歲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奸殺案兇手,僅僅61天后即被判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2005年,真正的兇手趙志紅落網,引發(fā)媒體廣泛關注。 正義雖然遲到,但現(xiàn)在畢竟是來了。習近平指出,要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死者已逝,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得到慰藉,全社會感受到正義的千鈞之重。假如我們從中吸取教育,做到亡羊補牢,冤假錯案也可以推動中國司法的進步,特別是建構防止冤假錯案的制度保障。 呼格案已經昭雪,但這還不能算正義的完全實現(xiàn)。正義的實現(xiàn),不僅要讓有冤者伸冤,還要讓制造冤案者承擔他們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僅要讓人們在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還要讓人民對法律有信仰,對司法有信心。我們應當檢討呼格案,在司法諸環(huán)節(jié)完善制度防線。還要構建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責任鏈,哪個環(huán)節(jié)、哪個人不負責任,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也有一個無信不立的問題。 但現(xiàn)在情況是,冤假錯案往往引發(fā)全社會關注,但錯案追究往往不了了之。比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昭雪后,有關部門說是要啟動錯案追究,但公眾至今不知道追究了誰。浙江張氏叔侄殺人案去年被糾正,浙江方面也表態(tài)展開調查,但一年半過去,結論杳如黃鶴。 在任何冤假錯案中,都可能存在三種責任:國家或曰制度責任、領導責任與辦案人員個人責任,三種責任各有份際。在近幾年來有關冤假錯案的責任討論中,很多人將責任推給體制、制度、政策,比如“嚴打”、“命案必破”,而對責任人抱持無限同情。這不是一種明了責任的認識。 司法就像市場上的商品,正義譬若商品質量,企業(yè)、車間與流水線上的工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司法同樣如此。要防止冤假錯案,國家、領導與辦案人員各有職守,只有各盡其責,才能使結果符合社會期待。錯案的發(fā)生,國家自然要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但辦案人員的個體責任不容推卸,就算是“嚴打”、“命案必破”政策,也是以“依法”為前提,它可沒教誰去刑訊逼供、顛倒黑白。 防止冤假錯案,當然不是事后追究這么簡單。良法與好制度總是必要的,甚至輿論監(jiān)督也是糾錯機制之一,我們需要窮盡一切可能的手段。錯案既已糾正,該落實的錯案責任就得落實到人。誰對冤假錯案負有責任,包括政法委領導、公檢法工作人員,都應當受到追究。特別是對徇私枉法者、刑訊逼供參與者和瀆職人員,必須一查到底,堅決給公眾一個交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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