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向人大進行匯報當中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2008年,9歲的林妙可拍了“黃金血康”廣告,后來該產(chǎn)品被指違法。開始有人提出缺乏判斷意識的兒童不該做廣告代言。失去廣告代言的童星們成名之路還能好好走嗎?兒童代言廣告到底有何危害?且聽各方意見。 反對 “一刀切”不合理 我不認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市場上那么多產(chǎn)品,有的廣告確實需要兒童來拍。比如兒童零食廣告、童裝甚至奶粉尿片,不找兒童來代言,難道要找老大娘?找個成年人代言兒童尿片也不合適吧。這些商品與兒童生活息息相關,只有兒童來代言,通過他們的體驗來傳達產(chǎn)品的優(yōu)勢,才能獲得廣告效果最大化,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現(xiàn)在親子類節(jié)目那么火熱,小小童星已經(jīng)成為很多孩子們在幼兒園聊天的“主角”,仿佛是他們日常的小伙伴一樣。很多小孩子一進入超市,就可以對森碟、王詩齡、kimi們代言的零食、用品如數(shù)家珍。商家找童星代言也是考慮到他們在兒童群體的號召力,實在無可厚非。 再進一步說,如果此例是因為兒童缺乏必要的判斷意識才出臺,那么11歲的兒童就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了嗎?10歲1個月呢?這些都需要更為細節(jié)的法律依據(jù)作為支撐。 于是,對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做廣告代言“一刀切”真的合適嗎?簡單粗暴的方法未免讓人覺得政府的手伸得過長。其實,只要在兒童廣告代言并無夸大、虛假的成分,找不找10周歲以下兒童代言為何不能交給市場來決定呢?政府該做的,是對具體的廣告進行監(jiān)管,在審查過程中嚴格對產(chǎn)品分門別類,需要相關部門出手禁止的兒童代言就不得手軟。“一刀切”顯然不能解開問題的癥結。(雅婉) 贊成 禁止是一種保護 針對當前市場上未成年人代言各種廣告魚龍混雜的情況,此草案規(guī)定恰逢其時。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一方面是出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一般來說,未成年代言也都是由監(jiān)護人操刀,由監(jiān)護人來選擇代言的商品,選擇權一般也都“收歸”到監(jiān)護人手中。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就是限制了監(jiān)護人因逐利而忽視他們個人意愿,隨意“出讓”個人隱私而去代言廣告產(chǎn)品。 另一方面修訂草案還規(guī)定,廣告代言人需要對自己代言的廣告產(chǎn)品負責,代言人必須為虛假廣告“買單”,這樣說來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并沒有能力分辨其代言商品實際情況,一旦其代言的產(chǎn)品出現(xiàn)問題,未成年也不能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不是說以后看不到小孩子的商品廣告了,因為不能簡單將“不能代言”等同于“不能拍廣告”。按照草案分析,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只屬于廣告表演;這樣的話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由于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yōu)閺V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所以童星也屬于禁止代言的范疇。一言以蔽之,此例主要目的是出于保護,應該點贊。(陳維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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