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車條款”別對乘客利益“動手動腳”
2015-03-06 13:02:14? ?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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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福建龍巖市民丘建東在乘坐動車抵達浙江溫州南站后不慎遺失了動車票,因無法出站被要求需重新購票方可離開。丘建東認為實行實名制購票后,車站憑身份證即可查驗消費者是否已經(jīng)購票,不應再要求消費者重新購票。為此,丘建東一紙訴狀寄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狀告上海鐵路局。(3月5日《東南快報》) 這起案件雖然被受理了,但是其走勢卻是未知數(shù)。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規(guī)定,丟失車票的時候,消費者需另行購票。雖然,這個規(guī)定只是鐵路部門制定的,但是,這個規(guī)定是經(jīng)過監(jiān)管部門審批的。也就是說,《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說,法院審理完全依據(jù)證據(jù),當鐵路部門將這個規(guī)定擺上大堂上的時候,就是最好的證據(jù),理虧的似乎就應該是丟失了車票的乘客了。 丟失了車票的乘客真的理虧嗎?其實,丟失車票的乘客有著充分的理由不去補票,這是因為他已經(jīng)購買了車票。盡管說,鐵路部門的規(guī)定是白紙黑字,但是,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看待。這樣的規(guī)定,如果放在幾年前,絲毫沒有問題,那個時候還沒有實施車票實名制。乘客購買車票的時候不會留下什么痕跡。當車票丟失的時候,是無法證明自己已經(jīng)購買了車票的,鐵路部門也無法查詢核實。如果丟失了車票的丘建東被放行的話,則會產(chǎn)生負面影響。試想,會不會有更多不買票的人謊稱車票丟失了呢? 而眼下看來,車票丟失不去補票,已經(jīng)有了成行的環(huán)境。這是因為,現(xiàn)在的購票制度和原來的購票制度是不同的。原來的時候是無記名購票,現(xiàn)在實施的則是購票實名制,乘客在購買車票的時候是用身份證購買的,這個信息就儲存在了鐵路部門的售票系統(tǒng)里。里面既有乘客信息,還有車次方向,亦有出行時間。最為關鍵的是,信息時代,為各種信息的查詢提供了方便,要證明乘客的購票信息其實很簡單,只要輸入身份證號碼查詢一下就可以了。 遺憾的是,在乘客丘建東到達目的地,即將離開車站的時候,他卻被工作人員攔截了下來,要求他出示車票。在獲悉其車票丟失之后,逼迫其重新購買了車票,才將其放走。雖然說,一張車票并不貴,也就幾十塊錢,但是,這樣的事情發(fā)生在誰的身上,都會很不舒服。因為,在“有跡可循”的實名制購票制度面前,鐵路部門的規(guī)定雖然具有法律效力,可是依然擺脫不了霸王條款的嫌疑。我們在意的不是丘建東一個人的被攔下。我們關注的是,在未來還會出現(xiàn)多少丟了車票的丘建東? 查驗購票信息,對于鐵路部門來說只是舉手之勞,讓乘客掃描一下身份證就可以了。這起案件即使丟失了車票的丘建東最終勝訴了,也不能畫上句號,這牽涉的不是一個人的正義,還會有千千萬萬的丘建東出現(xiàn),總不能個個都去打官司。實名制購票制度實施的今天,刪除《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中的不合理、不科學的條款更顯得迫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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