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要體現(xiàn)多數(shù)民意,也要在反映不同程度、不同時期的多數(shù)民意時,保持法律內(nèi)在邏輯的一致】 連日來,社交媒體平臺上關(guān)于“拐賣兒童是否應一律判死刑”的討論不斷發(fā)酵,民眾的情緒宣泄與專家的理性認知在相互對撞中日益融合。技術(shù)性的修法建議,也逐漸從“一律判死”轉(zhuǎn)向“買賣雙打”。24日傳來消息,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了新的調(diào)整——原來有關(guān)收買被拐兒童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已被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都將被追究刑責。 嚴懲拐賣及收買犯罪,是出于民眾對“天下無拐”的樸素期待。作為一種感性表達的“拐賣兒童一律判死刑”呼吁,因與諸多現(xiàn)代法治理念相悖,是無法進入立法程序的。但是,民意對于通過立法的完善去推動“天下無拐”的實現(xiàn),卻是值得尊重與珍視的。 在所有嚴懲拐賣及收買犯罪的立法建言中,“買賣雙打”最為典型,也最具可操作性。依現(xiàn)行立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為了盡可能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安全,并鼓勵收買人善待被拐人,配合有關(guān)辦案部門的解救行動,刑法又為收買者留下了一道免除入刑的后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這個“可以不追究”被擴大化適用,以至于在一些地區(qū),打擊拐賣和收買事實上被異化成了僅針對賣方的“單打制”。 “單打”拐賣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只要買方市場還在,拐賣的利潤還比較豐厚,被抓的風險相對還不大,拐賣犯罪就難以有效遏制?!皼]有收買,就沒有拐賣”,這是對拐賣方和收買方采取“雙打制”的邏輯所在。 以更好地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為由,給予收買者免刑的量刑“獎勵”,這樣的立法“后門”和司法異化,至少在邏輯上就很難自圓其說。試想,可否以保護被強奸者、被綁架者的安全為由,給強奸犯、綁架犯也予以“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例外嗎?當然,強奸犯、綁架犯對他們的犯罪對象稍微少一點暴虐、更人性化一些,在司法上也可能成為一個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但這種量刑情節(jié)是否應覆蓋“從輕”“減輕”與“免除”這三種相差懸殊的形態(tài),卻是值得爭論的。 立法不應學斯德哥爾摩綜合征中的“人質(zhì)愛上綁匪”,作為量刑情節(jié)上的區(qū)別也可以有其他選擇。比如,對有虐待收買人行為或阻礙有關(guān)部門解救的,從重或加重處罰。在理論上,虐待收買人、阻礙公安司法機關(guān)對被拐賣人的解救,均構(gòu)成了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迥然有異的另一種犯罪。其實不是不虐待、不阻礙解救要從輕、減輕處罰或免刑,而是虐待或阻礙解救要從重或加重處罰。 當然,新調(diào)整的修法草案將收買被拐婦女和收買被拐兒童的刑罰適用區(qū)別開來,也有可商榷之處。難道,收買被拐婦女就比收買被拐兒童更不惡嗎? 如前所述,對社情民意應尊重但不應盲從,不能因為拐賣兒童近來更受關(guān)注,就相應提高收買被拐兒童的刑事責任。如果拐賣婦女在未來也有如近日拐賣兒童相似的議程設置和輿論關(guān)注,立法機關(guān)是否又要強化對收買被拐婦女的打擊呢?修法要體現(xiàn)多數(shù)民意,也要在反應不同程度、不同時期的多數(shù)民意時,保持法律內(nèi)在邏輯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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