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無讓制度正義成為常態(tài)
2015-07-21 16:25:43? ?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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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云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jīng)濟損失178142.8元。11年多前的“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因為被告人曾愛云三次被做出判處死刑的判決,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7月21日 中新網(wǎng)) 立足刑訴法視野,疑罪從無理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恪守疑罪從無理念,能夠有效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避免公民個人權利遭受戕害。應該說,曾愛云因證據(jù)不足被判無罪,就是堅守疑罪從無理念的典型個案,對于今后刑事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長期以來,一些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往往都是在證據(jù)方面存在瑕疵。比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呼格案等等,都是在證據(jù)缺乏“三性”基礎上,就作出了判決結果。十八大以來,之前很多冤假錯案被糾正,疑罪從無得到了深入的貫徹和實施。根據(jù)統(tǒng)計,在近幾年糾正的12起重大冤假錯案中,僅有2起是因為出現(xiàn)了真兇,而另10起則是因為“證據(jù)不足”而糾正的。發(fā)生在湘潭大學的這起案件恰恰既不是“真兇再現(xiàn)”,也不是“亡者歸來”,而是秉持證據(jù)裁判、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的證據(jù)不足宣告無罪的判決。 然而,在慣性思維中,很多人對疑罪從無并不認同,而是堅持有罪推定思維。也就是說,在人們的內心深處,具有不愿壞人逃脫法律懲戒的樸素心理,害怕存在“漏網(wǎng)之魚”。當然,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卻可能對公民個人權利造成誤傷,甚至釀成不可彌補的悲劇。更為嚴重的是,堅持有罪推定理念,不僅可能制造冤假錯案,還會變相鼓勵酷刑與逼供行為。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蓖瑫r,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諸多司法解釋中,也不斷重申貫徹疑罪從無原則,讓每個刑事案件都能成為鐵案。應該說,報道中的曾愛云最終被判無罪,就是恪守疑罪從無理念的結果,從而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或許,對于輿論而言,犯罪嫌疑人走上法庭,就會被認為“有罪”。而且,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前置工作”,也對案件的最終裁判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不過,對于法院而言,其并不應該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而是應該恪守疑罪從無原則,用證據(jù)和法律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當證據(jù)存在瑕疵,當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不能成立,無罪裁判結果的出現(xiàn),應該被公眾以及被害人家屬所認同和接受。 公民權利面前,需要良性的制度設計,做到尊重人權、保障人權。從曾愛云個案中,我們感受到了“疑罪從無”原則的落地,這說明了司法機關辦案理念的轉變。無罪判決的做出,無疑凸顯出了公檢法之間相互制衡的本義,彰顯出了證據(jù)裁判理念的重大進步,對于刑事案件的裁判具有示范作用。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尤其在刑事司法領域,更應該通過疑罪從無原則捍衛(wèi)公平和正義。肯定的說,在不斷推進司法公開的當下,疑罪從無必將成為制度正義的基石,讓公民個體權利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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