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fā)《關于改革藥品醫(y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強調要加快臨床急需新藥的審評審批,申請注冊新藥的企業(yè)須承諾其產品在我國上市銷售的價格不高于原產國或我國周邊可比市場價格。 國內外藥價懸殊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國內市場沒有與跨國藥企展開富有成效的議價,也是一個重要因素。跨國藥企在我國申請新藥注冊時,若不給他們套上“價格緊箍咒”,則為跨國藥企內外有別、壟斷藥價預留了空間。從申請注冊環(huán)節(jié)限制進口新藥的價格,可謂抓住了進口藥坐地起價的“牛鼻子”。 但要想落實好“藥價不高于周邊國家”,決非易事。首先須弄明白,不高于周邊國家的這個藥價,是口岸落地價還是最終市場價?若是口岸價,那么加上關稅和流通環(huán)節(jié)說不清的成本,最終市場價可能仍居高不下;若是最終市場價,國內進口藥的關稅和流通成本在藥價構成中占比很大,如果將其都算到跨國藥企頭上,人家也會有想法,甚至借此突破這一限價措施,執(zhí)行將異常艱難。 同時,“周邊可比市場價格”是一個變量,新藥注冊審批卻是“一錘子買賣”,倘若通過審批后,再出現(xiàn)價格波動,就起不到從源頭控價的作用。更何況價格對比還受匯率等因素影響,操作起來存在難度。更關鍵的是,中國是個巨大的市場,跨國公司若針對中國開發(fā)獨一無二的包裝和標識,使之在周邊市場找不到可對比的同類藥品,恐怕也很容易繞過這一控價監(jiān)管。 這說明,控價措施固然好,但應該認清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難和變數(shù),設計好每一個細節(jié),應對好每一種變化,方能確保措施落實到位。 進一步講,對于跨國藥企而言,類似舉措只是一種被動控價,若要讓他們主動控價,最好的辦法就是建立充分、有效的市場競爭。我國市場體量巨大,每個跨國藥企都不敢輕忽。如果國內仿制藥價廉物美,原研藥也不輸他人,別說低于國外市場價格,他們以更低價格來搶占中國市場,也并非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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