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App)預置和分發(fā)管理暫行規(guī)定》,并公開征求意見,明確提出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手機軟件必須可卸載。(11月24日《新快報》) 手機廠商最初在手機內預裝一些免費應用軟件,主要是讓消費者享有一個更好的服務,也為手機制造賣點,增加銷量。但這種做法卻在市場的誘導下逐漸變質,成為一些手機廠商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手段,借機在手機中植入劣質、惡意的軟件。這些軟件被稱為“流氓軟件”,不僅占用手機大量內存、耗電、偷跑流量、惡意吸費、盜取個人信息,而且無法通過正常途徑卸載,導致用戶的體驗越來越差,甚至付出巨大的經濟成本,給消費者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和侵害,引起了消費者的強烈不滿和反感。 事實上手機廠商、通信運營商預裝不可卸載的“流氓軟件”,從來都不合法、不合規(guī)。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說,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知情權。消費者既有權選擇購買什么品牌、什么款式的手機,也有權選擇使用何種應用軟件,以及是否卸載手機中自己不需要的預置應用軟件和清楚知道手機中預置哪些應用軟件。手機廠商或通信運營商利用技術手段使得手機預置軟件不能卸載,這就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不告訴消費者手機中究竟預裝了哪些應用軟件,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按照工信部于2013年發(fā)布的《關于加強移動智能終端管理的通知》的規(guī)定,禁止手機廠商預置“流氓軟件”,手機廠商預置“流氓軟件”不符合工信部的要求。 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懲處機制,加上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很少有消費者愿意與預置“流氓軟件”的手機廠商、通信運營商對簿公堂,導致預置“流氓軟件”的違規(guī)成本過低,反過來助長了預置“流氓軟件”之風。按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App)預置和分發(fā)管理暫行規(guī)定》擬定的條款,不僅明確禁止手機廠商以及通信運營商預置“流氓軟件”,而且配套懲處機制,對于違者進行處罰。這就提高了預置“流氓軟件”的違規(guī)成本,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遏制預置“流氓軟件”行為,符合消費者一直的期許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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