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壓力越大,財政增收手段就越是要規(guī)范,特別是為了減輕企業(yè)和居民的負擔,絕不能把財政增收的希望寄托在加大罰款力度上,絕不能指望通過多收罰款、快收罰款,來緩解財政收入減少之困。】 一次性預收2016年的“垃圾費”和“占道罰款費”,收費票據上顯示的批次卻是2013年,而且票據上沒有收款人姓名和日期。據《大河報》報道,這種預收罰款的方式和“糊涂”票據,讓河南周口市鄲城縣的許多貨運三輪車主一頭霧水,“不知道他們的依據是什么,反正不交錢就要扣車。垃圾費和罰款怎么能預收呢?城管局咋‘推測’出我未來一年違規(guī)占道的具體情況呢?” 我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的服務性收費或罰款,必須要有服務行為或當事人違規(guī)違法行為存在的事實,以及合法、正規(guī)的收費或罰款票據。也就是說,城管部門向貨運三輪車主收取“垃圾(處理)費”,必須要有車主制造垃圾的事實,處以“占道罰款”,必須要有車主占道經營的事實發(fā)生,并且開具正式、規(guī)范的收費或罰款票據。在2015年底,三輪車主在2016年制造垃圾、占道經營的“事實”并未發(fā)生,周口市鄲城縣城管部門就提前向他們收取“垃圾費”和“占道罰款費”,而且出具的是早已“過期”的票據,屬于典型的亂收費、亂罰款。 退一步講,即便城管部門沒有提前收費罰款,而是像往年那樣一次性收取本年度的“垃圾費”和“占道罰款費”,并且出具了有效期內的票據,他們的收費罰款就合理合法了么?未必。當地城管局監(jiān)察大隊負責人介紹,對每輛三輪車每年收取“垃圾費”和“占道罰款費”1000元,收費依據是《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32條第2款。經查,該負責人說的這一款規(guī)定是: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按照這個規(guī)定,對于三輪車主制造垃圾或違規(guī)占道,城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依法驅離或處以罰款。但是,城管部門的執(zhí)法行為,針對的是三輪車主具體的、一次性違法行為,三輪車主違法一次,城管部門就應當處罰一次,通過嚴格執(zhí)法和處罰,達到最大限度制止和杜絕違法行為的目的。而實際情況是,城管部門一次性向三輪車主收取“垃圾費”和“占道罰款費”,每車每年收取1000元——原本應當針對具體的、一次性違法行為,卻變成了針對抽象的、“打包式”的違法行為,原本是為了制止、處罰違法行為,卻變成了向違法行為人收取“保護費”,違法行為人繳納“保護費”后,就可以買來一年時間內“合法”地制造垃圾和占道經營的資格。如此這般的執(zhí)法行為和收費罰款,已經完全背離了城管部門的法定職能,而異化成為不折不扣的違法行政。 通過一次性收取“垃圾費”和“占道罰款費”,向三輪車主出售為期一年的制造垃圾和違規(guī)占道的“經營權”,已是十分錯誤的做法。在此基礎上,試圖一次性向三輪車主收取兩項費用,提前出售為期一年的制造垃圾和違規(guī)占道“經營權”,無疑是錯上加錯的違法行為。對此,當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三輪車主也可以依法提出控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有理有利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周口市鄲城縣城管部門向貨運三輪車主“預收罰款”,可謂匪夷所思的極端之舉,但在全國范圍內未必是孤例。經濟持續(xù)下行條件下,一些地方財政收入增幅大減,有的地方財政收入增幅甚至降為負數。財政壓力越大,財政增收手段就越是要規(guī)范,特別是為了減輕企業(yè)和居民的負擔,絕不能把財政增收的希望寄托在加大罰款力度上,絕不能指望通過多收罰款、快收罰款,來緩解財政收入減少之困?!邦A收罰款”之類的荒唐故事,再也不能繼續(xù)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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