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還是不罰,曾經(jīng)還有爭議。一邊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邊是掌握處罰權的市場監(jiān)管局,懸在中間的是20萬罰款。3月23日,杭州市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繳納罰(沒)款通知書》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確認“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保?月24日《錢江晚報》) 3個月來,無論是網(wǎng)絡還是紙媒,公眾圍繞“最好炒貨”被罰20萬元熱議不休。焦點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罰之有據(jù)。認為這家炒貨店的做法,確實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20萬的罰款屬于“起步價”,其被罰一點不冤。二是值得同情。認為這家炒貨店是初犯,沒有惡意炒作、形成實質傷害以及違法違規(guī)收入等,“小本生意不容易”,而執(zhí)法部門“專揀軟柿子捏”,感到罰得有點兒冤。 法不學不明、理不辯不清?!白詈贸簇洝北涣P20萬的消息,通過全媒體的廣泛傳播,至今可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了;通過相關專家、評論員及網(wǎng)友的深度解讀與辨析,公眾可謂對新版《廣告法》有了深入的認識和理解。某種意義上說,這或許也是最好的“廣告”。 一方面,“最好炒貨”被罰20萬,也是對《廣告法》最好的宣傳。法治社會中,商家經(jīng)營活動不僅要遵循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的良知,還需深諳法律法規(guī)的條款,恪守依法經(jīng)營的法治底線。炒貨店老板之所以無意中槍,正是源于不學法、不懂法。政府部門對《廣告法》的宣傳也沒跟上,導致民眾與法律脫節(jié),一些人稀里糊涂違法也就不足為怪。通過這一事件,相信更多的人都知道了:“吹牛”也可能違法;更是給商家提了醒:知法懂法、炒作有度! 另一方面,“最好炒貨”被罰20萬,事實上對自己也是最好的宣傳。按照新聞報道描述的事件走向看,炒貨店被罰20萬元似乎可成定局,至于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諸法院會有何改變,目前暫不可知。但不容質疑的是,“最好”炒貨店通過全媒體“放大”之后,目前的名氣遠在過去之上,可謂成了“全國名店”了!這豈是20萬元能拿下來的最好“廣告”嗎? “失之東隅,收之桑榆?!?0萬罰款著實不菲,卻喚起了多少商家的法治意識,也是對國民的一次普法教育,還不啻于對炒貨店的另類宣傳,也算是“因禍得?!绷税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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