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考慮效率和成本的召回只能是個別現(xiàn)象,既不具有普遍意義,也難以形成示范效應。商家是“理性經濟人”而不是活雷鋒,這是不爭的事實。熱水袋的生產廠家應該主動實施召回,而小錢的責任是協(xié)助召回,這樣才是可持續(xù)的召回方式。】 2014年,在江蘇讀大二的錢志文通過網店賣出了58個熱水袋,今年8月,他獲悉售出的熱水袋屬于國家禁止銷售的電極式電熱水袋,極易引發(fā)安全事故。之后,他開始主動聯(lián)系買家一一退款召回。除了已通過短信或電話與客戶達成退款外,他已跑了北京、吉林、湖南、四川等地。錢志文稱,整個過程已花費約5萬元,而當時賣熱水袋所賺僅1000多元。(9月18日《成都商報》) 兩年前售出58個熱水袋,一個幾十元,一共才賺了1000多元;如今花重金奔走5省市試圖逐一召回——在多數(shù)人看來,要么“有病”,要么“炒作”,也不怪有些買家不配合且懷疑他是騙子。即便召回問題熱水袋后再向生產廠家索賠,費時費力自不必說,最終恐怕也無法彌補召回過程本身的花費。 小錢圖什么?初衷很簡單,怕熱水袋引發(fā)事故承擔連帶責任,進而認為對不起客戶和良心。毫無疑問,小錢的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令人肅然起敬,但這種召回模式是不可持續(xù)的,一定還有其他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召回方式。不考慮效率和成本的召回只能是個別現(xiàn)象,既不具有普遍意義,也難以形成示范效應。商家是“理性經濟人”而不是活雷鋒,這是不爭的事實。 在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層出不窮的時代,店主自費召回問題熱水袋事件令人欽佩、感動,但此事的最大意義應該是引起社會對落實和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關注。相比國外,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建立尚不久,消費者知之不多,而且召回制度還存在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尚不明晰、不予召回的法律責任偏輕等問題。只有召回制度健全了完善了,法律也長出了“牙齒”,缺陷產品才能從我們身邊消失。 根據(j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規(guī)定,生產者是召回的第一責任人,經營者具有協(xié)助召回義務。因此,熱水袋的生產廠家應該主動實施召回,而小錢的責任是協(xié)助召回,這樣才是可持續(xù)的召回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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