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是一種自欺欺人行為,雖然能夠逃避政策法規(guī)享受購房優(yōu)惠或者轉移財產躲避債務,但是這樣的假離婚行為蘊含無限的法律風險】 為規(guī)避房地產限購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優(yōu)惠,近一段時間夫妻間假離婚屢有發(fā)生。近日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假離婚糾紛案,為享受低首付和貸款的優(yōu)惠利率,陳女士與丈夫李某辦理假離婚,結果丈夫假戲真做,女方卻人財兩空(10月13日《北京晨報》)。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只要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法律就準予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就會發(fā)給離婚證確認婚姻關系解除。而所謂的“假離婚”根本就不屬于法律性詞語,因為協(xié)議離婚只需要領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的離婚證,婚姻關系就宣告終結,沒有真假之分。社會上普遍關注的“假離婚”現象,其“假”真正意義上是指夫妻雙方協(xié)議離婚并非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而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刻意隱瞞事實。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此原則在婚姻法當中就體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但是意思自治必須是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才能保護自身的權益,違背內心真實意思向執(zhí)法司法機關提供虛假信息,其實就是放棄自己的法律義務。法律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要對協(xié)議離婚雙方是否自愿進行查明,然而這種對思想狀況的查明只能通過盡可能詳細的詢問,不可能超越雙方的意思自治權利不準予離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的途徑是有限的,權力更有限。 對于協(xié)議離婚雙方是否出于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記機關只能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不可能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也就是說,婚姻登記機關是無法阻止假離婚行為的發(fā)生,這就說明協(xié)議離婚雙方對自愿的真實性承擔法律義務。報道中的當事雙方并非因為感情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系才選擇離婚,而是為享受離婚后購房及貸款的優(yōu)惠政策,這種行為顯然拋棄了離婚時“自愿應真實”的法律義務。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放棄某些義務就意味著無法享受某些權利,具體到這起案例,夫妻雙方放棄了離婚時的法律義務,那么婚姻法就不可能再保護雙方的財產權益。因此,兩級法院都認為陳女士主張由于自己受騙離婚、法院應當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這一案例充分說明所謂的假離婚是一種自欺欺人行為,雖然能夠逃避政策法規(guī)享受購房優(yōu)惠或者轉移財產躲避債務,但是這樣的假離婚行為蘊含無限的法律風險,這種人財兩空的案例就是警鐘。陳女士的不幸遭遇令人唏噓,在哀其不幸的同時也要怒其不爭,這才是對此案例最理性的評價。在司法實踐當中,經常會遇到某些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來法院起訴離婚的事例,這些當事人并非不知曉結婚應該登記的法律規(guī)定,而是為了享受不登記帶來的種種便利,這其實就是不愿意承擔婚姻法規(guī)定的義務,例如有些不登記就是要規(guī)避計劃生育政策,但是這種便利并非免費午餐,當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出現惡化之后,再想到用婚姻法來保護自己權益就為時已晚。法律對婚姻權利的保護是有前提有條件的。一言以蔽之,如果放棄婚姻法賦予的義務就別奢求享有相應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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