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闖紅燈罰單位謹防成“法外之罰”
2017-05-04 17:42:3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因發(fā)生員工闖紅燈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昨日,福州市委文明辦約談了部分文明單位領導,這些單位被責成限期整改。(5月4日《海峽都市報》) 員工闖紅燈致多個文明單位領導被約談,依據是《福州市省、市級文明單位創(chuàng)建活動管理辦法》?!稗k法”規(guī)定,“單位所屬車輛年內發(fā)生2起(含)以上嚴重交通違法,或一個季度內發(fā)生5起(含)以上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行為的”,省級的建議省委文明辦撤銷榮譽稱號或取消參評資格,市級的報請市文明委撤銷榮譽稱號或取消參評資格。 很顯然,上述規(guī)定有利于強化文明單位創(chuàng)建活動中的單位職責,推動單位通過加強制度約束來提升市民交通文明素養(yǎng),減少違法交通行為的發(fā)生。無論是文明創(chuàng)建,還是違法違規(guī)交通行為治理,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都應該積極參與和配合。而一個文明單位的品牌,是靠全體員工的個人文明素養(yǎng)共同打造的。因此從法規(guī)設計來看,將單位員工的交通違法情況納入創(chuàng)建文明單位活動考核內容似乎并無不妥。 但是這種作法仍有瑕疵,可能招致非議。其一,員工私車是否屬于“單位所屬車輛”必須明確界定。如果將“單位所屬車輛”理解為單位車輛,即為單位工作需要配備的車輛,那么員工私車出現交通違法行為就不能算作一種單位行為。此時將個人交通違法記為單位扣分依據,可能涉嫌“連坐處罰”。其二,文明單位考評的對象是單位,員工作為“單位人”時的文明素養(yǎng)和文明行為才與單位利益相關,而員工出現交通違法一般是在八小時之外,離開單位他們的身份已經由“單位人”變成“社會人”,他們的私生活已經超出了單位的管制權限,此時的個人交通違法行為只能算作純粹的個人行為,違法責任不能再由單位買單。 更為關鍵的是,員工闖紅燈罰單位涉嫌“法外之罰”。《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只有“警告”“罰款”“行政處分”等七種,沒有“單位同罰”這一款。根據“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員工個人八小時之外的違法行為,單位無權管,管不了,也無需擔責。上述“辦法”只是一個地方性法規(guī),法規(guī)的執(zhí)行不能超越上位法。文明單位創(chuàng)建和考評不能搞“法外之罰”,必須依法處罰。員工個人交通違法行為應當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或者列入個人不文明行為記錄,而“連坐單位”有點矯枉過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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