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明星”模仿可以冒充違法
2017-06-02 15:50:54? ?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近日在蘇州舉辦的一場商業(yè)活動中,一名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伍佰出席表演被粉絲識破,甚至引起了伍佰本人的關注。伍佰通過經紀公司發(fā)表公開聲明,請粉絲們謹防受騙。據(jù)了解,類似山寨明星冒充本尊行騙的事例近年來已是屢見不鮮。(6月1日《北京青年報》) 在今天,很多人靠臉吃飯,“山寨明星”就是屬于這群人。他們長著一張明星臉,通過模仿明星演唱歌曲或模仿明星的經典臺詞而走紅,從而參加商業(yè)演出獲得高收入,有的甚至成長為品牌形象代言人、參演影視節(jié)目,或者成為明星本尊的替身演員。比如模仿周潤發(fā)的“山寨明星”文祥,就與本尊周潤發(fā)一道出演了《讓子彈飛》,飾演周潤發(fā)在戲中的替身,逼真程度讓很多觀眾都傻傻分不清。 “山寨明星”如果只是以自己的名義去做形象代言人或進行其他商業(yè)推廣活動,明確向大眾表明自己的真實身份,說清與“明星本尊”的區(qū)別。這盡管其影響力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公眾對“明星本尊”的好感,是在模仿“明星本尊”,但只要不會也沒有造成公眾混淆,不會讓觀眾、消費者把“山寨明星”直接當成“明星本尊”,那么“山寨明星”的這種商業(yè)性行為本身就是合法的。比如,綜藝節(jié)目《開門大吉》經常邀請一些“山寨明星”翻唱“明星本尊”的歌曲,就不構成欺詐和侵權。 但是,“山寨明星”直接冒充“明星本尊”參加商業(yè)活動,毫無疑問,這就是公開行騙,是在欺騙觀眾、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明星本尊”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明星本尊”的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對于這種公然行騙行為,“明星本尊”和消費者都應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山寨明星”冒充“明星本尊”進行演出,獲得的報酬達到法定標準時,就涉嫌構成詐騙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從這個角度說,“山寨明星”冒充“明星本尊”參加商演,不是一句道歉就可以了之。實際上也只有嚴懲冒充“明星本尊”的“山寨明星”,才能倒逼“山寨明星”守住模仿與冒充的邊界。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睋Q言之,“山寨明星”即便是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加商演中,沒有欺騙觀眾、消費者,但未經“明星本尊”許可,翻唱、表演“明星本尊”的歌曲、影視作品,可能侵犯“明星本尊”的著作權。這一點需要引起“山寨明星”和商演組織者的重視和注意,增強版權保護意識。否則,隨時都會招來一場民事官司。 事實上不管是“山寨明星”,還是“明星本尊”,要想一直維持生命力和喜愛度,最根本還是要提高自身的文藝創(chuàng)作能力和水平,要靠本事吃飯。要不然哪天“明星本尊”不受歡迎了,“山寨明星”又拿什么吸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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