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開始,全國一些省市的旅游主管部門相繼推出“30天無理由退貨”的措施。不過近期在人民網3·15旅游投訴平臺上,記者發(fā)現仍有不少游客投訴反映退貨難的問題。無人管、互相推諉、找各種理由不能全退、收取高額手續(xù)費等亂象讓“30天無理由退貨”這項措施只是看上去很美(8月28日人民網)。 游途中買了假貨或質次價高的商品可以無理由退貨,這確實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游客的權益。但在“30天無理由退貨”這一措施真正實施的過程中,出現退貨難等問題,“無理由退貨”遭遇蠻橫無理的“不退”,原因在于“30天無理由退貨”目前還只是用行政手段強制執(zhí)行,不具有相關的法律效力,即使商家30天內沒有給游客辦理退貨,也不會承擔法律責任。這讓一些商家存在僥幸心理,只要跟行政管理部門關系搞好一點,就能不退就不退,能少退就少退,給游客維權增加困難。“無理由退貨”似乎成了紙上畫的大餅。 新的旅行社條例明確: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在旅游過程中強迫、誘導游客購物,游客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這一條例被稱為近年來旅游管理領域最嚴格的條例。但關鍵問題是,有了嚴格的條例,有關部門能否按條例的規(guī)定去執(zhí)行。其實,在旅游方面,我國不缺法律法規(guī),缺乏的是嚴格執(zhí)行。一些游客被強制購物,回到家中后向有關部門申訴,但有關部門推諉扯皮,要么不受理,要么一拖再拖,要么以證據不足為借口等消極對待。如此這般,再好的條例又有什么用呢? 如果游客被強制購物后,有關部門只要求商家接受退貨,而不對其重罰,那就是對相關旅行社和不良商家的縱容。因為一旦被要求退貨,商家最多接受退貨就是了,而更多的不識貨或者怕麻煩的游客沒有退貨,那商家說到底是賺的。通常情況下,游客即便吃了虧,大概也會抱著能讓則讓、能忍則忍的態(tài)度,除非購到了特別“昂貴”的假貨,才會想辦法退貨,不然誰會愿意多事呢?相信商家平時被要求退貨的概率不高,或許只有千分之幾、萬分之幾,達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要真正實現“30天無理由退貨”,各地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去解決,不能僅僅停留在行政政策和號召承諾上。對于旅游景點和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強制交易,有關部門應該根據不同情節(jié),區(qū)分出不同的處罰辦法和相關退貨處理流程。有了法律依據,才會有可操作性和威懾力。當然,行政執(zhí)法部門也應該加強對旅游商品的監(jiān)管,將假冒偽劣商品及時清理出市場。對游客要求退貨而以各種理由不退的商家,一方面要責令他們退貨,另一方面要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處罰。游客在旅行前與旅游公司訂立旅游合同時、在旅游過程中購買有關商品時,要多長一個心眼,把合同條款和商品情況弄清楚,還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另外,在旅游購物點,能不購買的盡量不要購買,畢竟這些景區(qū)的商品相當一部分是靠不住的。游客一旦買了假貨或價高物次的物品,就算回到家后能夠退貨,也要耗費時間和精力;而一旦商家不愿意退,游客需要到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再由其進行調查、核實、處理,整個過程會很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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