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陪同下井”的思路其實就像是一個悖論,它是強化了領導(權力)的作用,而非真正凸顯以礦工為本(權利)的思路。而此時,礦工只能是沾領導的光,將生命財產(chǎn)安全再次懸掛在了領導的褲腰帶下。這顯然是一個悖論:原本是為了限制權力保障權利,到頭來,礦工反而卻要更加弱勢,只能仰仗領導的每次親臨了--就等于再次加強了人治與人治之下的權力的作用。
于是此時,我們就應該跳出這個定式思維,將重點放在礦工身上,否則再多的爭論,都只會將礦工推向被支配的位置并強化之。胡錦濤主席在“五一”前夕說道:應該不斷增加一線勞動者的報酬,讓群眾體面勞動,完善勞動保護機制。其實在這里,勞動保護機制就是一種權利保障制度。它要求把解決問題的思路回歸權利本位的源頭,真正以礦工權利來制衡領導權力。如通過企業(yè)的民主管理、工會組織的健全完善,充分賦予礦工之于礦井經(jīng)營的知情、表達、參與、監(jiān)督權。也就是說,礦工和礦領導最大最關鍵的“同”,是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對等、協(xié)同,并不是“同下井”,而礦工的權利一旦能夠真正增強到在煤礦生產(chǎn)過程中起主導作用之時,有沒有領導下井則就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情了。(張?zhí)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