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的不是血腥,而是遮蓋的黑手
來源:東南網 2011-07-04 編輯:黃水來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縣茂租鄉(xiāng)鸚哥村19歲少女王家飛與3歲的弟弟王家紅被村民李昌奎殘忍殺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判處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終審判決。(來源:中國網) 相關鏈接:http://news.sohu.com/20110703/n312267377.shtml 從事件中不難看出這是一起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重大的犯罪,不僅對社會危害極大,其罪行也是令人發(fā)指,可以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就會天地不容。對于此事件,云南省昭通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雖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犯殺人罪判處罪犯李昌奎死刑。可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卻以李昌奎的投案自首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為由,改判為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終審判決。 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對于自首的認定,我國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有立功表現(xiàn),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中特別聲明的是犯罪較重的,如有立功表現(xiàn),也可以減輕處罰。現(xiàn)在我們就要問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李昌奎有什么立功表現(xiàn),難道僅僅因為其犯罪后的自首就要減輕刑罰嗎?這是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嗎?是刑法的哪條規(guī)定的。李昌奎的犯罪手段暴烈,造成的危害已經人神共憤,當地曾聯(lián)名上書要求嚴懲兇手,可為何終審時法院借鑒,而僅憑罪犯的自首情節(jié),就要將死刑改成死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