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只賠償不認罪不屬刑事和解
來源:法制日報 2011-08-22 編輯:唐麗萍
法制網(wǎng)成都8月21日電 全國檢察機關(guān)第四次公訴工作會議以來,各級檢察機關(guān)公訴部門共對3.29余萬件案件開展了刑事和解,和解后作不起訴處理的11381件,占34.5%。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有關(guān)負責人在此間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guān)公訴工作座談會上透露的信息。 這位負責人特別指出,刑事和解只是就案件涉及的民事責任事項達成協(xié)議,并不當然決定刑事處罰的結(jié)果。刑事和解的前提是認罪悔罪,如果只賠償而不認罪,不屬于真正和解,不應從輕處罰。刑事和解達成后,公訴部門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建議從輕處理的,要著重從被告人積極認罪、真誠悔罪、獲得被害方諒解等角度充分闡釋理由,以免被誤讀為“以錢抵罪”、“以錢贖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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