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人員12月前自首可減輕處罰
來源:京華時報 2011-09-28 編輯:唐麗萍
>>鏈接·6種自動投案情況 1.犯罪人員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再隨后到案。 2.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部門或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部門發(fā)覺的罪行的。 3.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 4.犯罪人員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 5.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6.積極協(xié)助司法部門抓獲其他犯罪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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