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將討論懲罰“操縱匯率”行為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11-11-17 編輯:林洪熙
“WTO的評估為有關人民幣掛鉤美元政策的爭論開辟了新的戰(zhàn)線。”《華爾街日報》評論說。華盛頓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貿易專家豪夫鮑爾說,WT O的規(guī)定或許不能用來限制匯率操縱行為。但他說,開始就這個問題展開論戰(zhàn),單憑這一點就是一種給中國施加更大壓力的方法。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對人民幣匯率的指責往往來自歐美國家,而現在新興經濟體也開始對人民幣匯率施壓,并且這個問題正在以構成貿易補貼為由被推向WTO多邊爭端解決機制。 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的專家表示,關于匯率政策是否構成貿易補貼,在現有的WTO規(guī)則里并沒有相應規(guī)定。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xié)定》的規(guī)定,構成禁止性補貼或者可訴補貼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企業(yè)因此而獲得利益;該補貼行為具有專向性。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業(yè)務總監(jiān)龔柏華表示,在分析人民幣匯率是否能構成WTO協(xié)定下的補貼時,首先有個前提,即人民幣匯率是否被人為地低估。此外,從WTO相關判例來看,匯率低估不構成資金的直接或間接提供和轉移。退一步講,即便人民幣匯率低估構成財政資助,但要構成補貼,還需要證明中國政府通過人民幣匯率授予了出口商以利益,需要將人民幣匯率與所謂人民幣自由市場價值做比較。但對什么是人民幣的自由市場價值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美國企業(yè)提出的用一種推定匯率來衡量人民幣現行匯率是沒有經濟學和法學依據的。 再從專向性來看,要確定一項補貼是否在事實上取決于出口實績,需要對補貼的事實、補貼與出口促進的關聯(lián)性質進行分析。僅有出口企業(yè)收匯后按照市場匯率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這一事實,并不足以得出補貼事實上取決于出口實績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