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特教幼兒園在籌設期間不得招生
來源:福州晚報 2011-11-23 編輯:黃水來
我省力爭到“十二五”末在設區(qū)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條件的縣(市、區(qū))都建立一所達到設置標準的特殊教育幼兒園。22日,省教育廳公布《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 試行辦法規(guī)定,舉辦特殊教育幼兒園要達到7個基本條件,包括應符合本市、縣(區(qū))學前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和布局要求;舉辦的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舉辦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當?shù)亟?jīng)濟條件的開辦資金和穩(wěn)定的經(jīng)費來源;要有合法的學前特殊教育機構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設置在有利于殘疾兒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地段,周圍無污染源,避開自然災害易發(fā)區(qū)域等。 試行辦法規(guī)定,特殊教育幼兒園未經(jīng)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籌設期間不得招生。實行一個機構一證制,禁止一證多用,特殊教育幼兒園變更法人代表、機構名稱、形式類別、機構地址等,應報登記注冊機關核準;未經(jīng)登記注冊機關核準同意,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將對特殊教育幼兒園實行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應發(fā)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不接受年檢和整改不合格的特殊教育幼兒園,取消其辦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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